村委會發包土地未經村民同意 法院判決承包合同無效
2016-06-22 18:15: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海口6月22日消息(記者 朱永 通訊員 羅鳳靈 康文舉)近年來,海南農村土地承包中“租期過長、租金過低、面積過大”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突出,訴請法院裁決的此類案件量日益增多。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嚴重損害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依法改判陳某等人與東方市八所鎮某村委會1999年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無效,判令陳某等人將承包土地歸還該村委會,切實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1984年3月1日,陳某等人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書》,承包該村500畝土地,自籌資金造植速生豐產林,承包期限30年,約定土地租金按照收益的3%支付。陳某承包后在涉案土地上種植林木,并辦理了退耕還林手續,每年領取國家退耕還林補貼,并多次更換樹木獲益。因另一村委會對該承包地主張權利,兩村委會因此產生土地糾紛。當地政府對雙方爭議的土地重新確定地界后,1999年1月8日,在未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的情況下,陳某等人又與時任村委會主任高某重新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書》代替1984年《承包合同書》,將承包期限增至45年,約定土地租金按照收益的5%支付。陳某等人在承包500畝土地的30多年間,只向村委會支付了1萬多元的承包費,相當于每畝每年承包費不足1元。
村委會以陳某等人與村委會原主任高某惡意串通、嚴重損害村民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終止1984年《承包合同書》,確認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書》無效。一審法院判決終止1984年《承包合同書》,并以陳某等人已支付承包費為由駁回該村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村委會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訴稱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書》未經村委會會議討論,違反了民主議定原則,應為無效合同。
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1984年合同書終止均無異議。陳某等人認可1999年簽訂的合同書未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同時查明,陳某等人在承包期內多次獲得收益及退耕還林補貼,但均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海南二中院堅持審慎認定事實、嚴格依法處理的原則,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處理結果部分不當,且違反法律關于農村土地承包中民主議定原則的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釋法:
合同法律關系的建立需要滿足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兩個要素。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合同生效則是法律對于當事人之間已經成立合同的價值評判,是法律根據合同內容對當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的認可或否定。該案雙方1999年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合同成立但需要法律對其效力進行價值判斷。該案《土地承包合同書》的簽訂,未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違法,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因此,陳某等人已無權占有、使用涉案土地,應返還涉案土地給村委會。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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