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子女為爭4萬元遺產對簿公堂
2016-06-03 09:45: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海口6月3日消息(記者 朱永 通訊員 羅鳳靈 吳慧明)居住在海南某縣的楊某夫婦育有三子四女,丈夫李某先行去世后,2013年楊某也因病去世,七個子女為爭母親的4萬元遺產對簿公堂。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兒子李三分別向李四等兄弟姐妹一次性償付5714.28元共34285.68元。
2006年,李三想買一輛轎車錢不夠,母親楊某借給他35000元,李三向母親出具借條寫明“今借母親楊某4萬元人民幣,此錢作為購買轎車用款”。李三用買來的車從事個體營運,一直未償還該筆借款,母親去世前未就該筆借款立下遺囑。2015年6月,李三的兄弟姐妹李四等6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三償還母親出借的4萬元,由七個子女按份繼承。
一審法院認為,李三雖辯稱未寫下借條且從未經手借款,但在庭審中承認是二哥從母親處拿了35000元為其買車,鑒定意見顯示,借條的字跡是李三所寫,4萬元借貸關系依法成立且受法律保護。因楊某生前未立遺囑,4萬元債權應作為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楊某的丈夫李某與長子李大已過世,李大育有一子李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該筆4萬元債權應由七個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李小代位繼承。李二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但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規定,視為其接受繼承。各繼承人按份繼承,即每人繼承5714.28元債權,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李三不服,提起上訴稱借條中所述的4萬元并非借款,如果說是借款的話,其也已經還清。李三稱每天都將營運所得200元交給母親,共交了四五萬元左右,當時母親親筆寫一份便條說明交款情況。二審中,李三提交一份沒有落款日期的條據擬證明已還清借款。該條據內容為:“茲收到2006年12月29日,買小車拉客計款數從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底,并且每日交給母親200元左右留存保管,后2010年就無交了,以上款項約四萬至五萬元,代交保管。母親:楊某。”
海南二中院認為,李四等人為證明李三向母親借款4萬元的事實,提供借條加以證明。李三上訴主張即使是借款,其已還清,并提供一份條據予以證明。雖然該條據上有“楊某”的簽名,但該條據僅表述“留存保管”、“代交保管”等內容,并未明確為償還借款。李三所借的4萬元是母親的合法財產,母親死亡后,該4萬元依法作為遺產予以繼承。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無誤,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條規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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