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主未經批準雇人濫伐桉樹千余株被判刑
2016-04-21 09:51: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4月20日消息(記者 朱永 通訊員 羅鳳靈 文朝柏)海南東方男子高某購買一片桉樹林后,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雇請他人砍伐桉樹1152株,立木蓄積量為74.5137立方米。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東方法院一審判決,高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000元。
2015年1月,高某以18000元的價格向周某購買種植在東方市板橋鎮某村的一片桉樹林。1月19日至22日,高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雇請工人到該林地上砍伐桉樹。經評估,被砍伐的林木面積為11.88畝,林木立木總蓄積量為74.5137立方米。
一審法院認為,高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高某不服,提出上訴。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高某犯濫伐林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據該案的主審法官介紹,所謂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高某雖然購買了桉樹林,但其采伐林木不按法律規定辦理采伐許可證,屬于濫伐林木的違法行為,依法須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類似于高某濫伐林木罪的案件時有發生,部分當事人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心存僥幸,鋌而走險而濫伐林木。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國家制定了嚴格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保護,即使砍伐自己的林木亦需辦理采伐許可證,無證或超許可采伐達到法定標準都將構成濫伐林木罪而被追訴。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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