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結伙攔路入戶搶劫 海南樂東一男子獲刑8年3個月
2016-03-17 13:58: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海口3月17日消息(記者 朱永 通訊員 羅鳳靈 蒙良)樂東男子麥某兩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的手段,攔路、入戶劫取被害人財物近1萬元,并致一人輕微傷。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麥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2年4月29日18時許,麥某伙同邢某夫、李某偉、李某傳、邢某豪(四人均已判刑)駕駛摩托車到尖峰鎮某村附近的香蕉地預謀搶劫。隨后,李某偉持匕首站在馬路中間,將徐某利駕駛的貨車攔下,麥某等人持匕首等器械從香蕉地沖到車前,李某偉爬上貨車駕駛室,搶走徐某利、徐某勝、徐某鵬三人共計9000多元及一部手機。在此過程中,李某偉用匕首捅了徐某勝大腿一刀。得手后,麥某等人逃離現場。
2012年5月8日2時許,麥某又與同伙預謀搶劫,分別持尖刀、木棍等器械竄至尖峰鎮某農場的檳榔園。李某傳、邢某豪在檳榔園大門處負責放哨,麥某與邢某夫、李某偉進入檳榔園內實施搶劫。李某偉戴頭燈、手持尖刀,用腳將羊某、周某夫婦居住的宿舍門踹開,然后進去朝羊某左大腿刺了一刀,并脅迫被害人拿錢。周某見狀,急忙從睡衣口袋拿出560多元交給李某偉。得手后,麥某等人逃離現場。經法醫檢驗,羊某左大腿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一審法院認為,麥某兩次伙同他人作案,一次持械攔路劫取被害人財物,另一次入戶劫取被害人財物并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于麥某在庭審過程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且在搶劫被害人羊某和周某案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故對其依法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麥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訴。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麥某犯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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