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四少年因瑣事砍傷他人被判刑
2016-02-22 17:01: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海口2月22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 羅鳳靈 吳萬賢)儋州男子小強(化名)為給干妹妹出頭,召集同伙報復時打錯人;又因被一伙人追打,便與同伙共謀報復,滿城尋找后誤以為街上的一伙人是追打他們的人便上前砍打。然而兩起事件的雙方根本互不相識,報復不僅搞錯對象鬧烏龍,還要賠錢蹲監獄。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報復鬧烏龍的二審案件。
小強認為一輛紅白相間仿本田戰神男士摩托車的車主曾欺負干妹妹,便召集朋友尋找該款摩托車車主伺機報復。2015年3月6日22時許,小強伙同小華、小明(兩人均化名)等人在儋州市那大鎮某酒店內發現停放一輛該款摩托車。小強等人誤認為該摩托車的主人就是欺負干妹妹的人,便電話聯系小虎(化名)等人一起來幫忙。22時30分許,王某到該酒店北側街道駕駛摩托車欲離開時被小強、小明等人持刀追砍,王某受傷逃走后,小強、小明等人又持刀打砸王某的摩托車。隨后,小虎、小華等人分別駕駛摩托車載小強、小明等人逃離現場。經鑒定,王某構成重傷二級、八級傷殘。
2015年3月14日22時許,小強、小明、小華等十幾人在那大鎮文化廣場玩耍時被一伙人持刀追打,小強等人騎摩托車逃走后共謀伺機報復。3月15日零時30分許,小強、小明、小華等十幾個人駕駛摩托車路過那大鎮人民西路與龍門路交叉路口處時,誤以為小文、小軍等人是追打他們的那伙人便持刀追砍,將小文、小軍砍傷后逃離現場。經鑒定,小文構成輕傷一級,小軍構成輕傷二級。
一審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強、小明、小華、小虎無視國家法律,結伙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重傷二級、八級傷殘;小強、小明結伙持刀故意傷害兩名未成年人,致一人輕傷一級、另一人輕傷二級,應從重處罰。一審判決小強、小明、小華、小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小華、小虎均緩刑二年。
一審宣判后,小明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通過耐心細致的法律釋明,小明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罪行服判息訴,海南二中院準許其撤回上訴。
法官說法: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小強在參與第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小明、小虎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小華在參與第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且致被害人重傷,應承擔刑事責任,但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小華對第二起故意傷害案件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四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應從輕處罰。經法庭主持調解,四被告人的親屬和王某達成和解協議,王某表示諒解,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小強是第一起案件的組織者,也是第二起案件的積極參與者,且在參與第二起故意傷害案件時已滿十八周歲;小明積極參與兩起故意傷害案,均是主犯;小華、小虎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因小強、小明、小華的傷害行為致使小文、小軍遭受經濟損失,三被告人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小強參與第二起案件時雖已成年,鑒于其沒有經濟收入,由其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華、小虎系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又是從犯,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時有發生,由于他們社會閱歷淺、性情急躁,好感情用事,法律意識淡薄,不善于控制自己的言行,所以犯罪不計后果。法官告誡未成年人,哥們義氣要不得,打架斗毆不參與,應理性對待各種矛盾,沖動是魔鬼,意氣用事只會受到沖動的懲罰。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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