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兩男子長江禁漁期捕撈水產品獲刑
2016-01-25 10:42: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重慶1月25日消息(記者陳鵬)兩個好朋友覺得長江魚口味好,便動了捕魚念頭,遂準備了電瓶、升壓器等電捕魚工具,禁漁期、禁漁區電捕鯽魚72尾,白參魚24尾,共重3.31公斤。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禁漁期、禁漁區采取法律禁止的電捕魚方法進行捕撈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賴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5年2月17日,重慶市民趙某某、賴某某電話相約去長江捕魚,趙某某在家準備了電瓶、升壓器等電捕魚工具。晚上11點多,兩人來到重慶市巴南區魚洞黃溪口附近長江邊開始電捕魚,趙某某將電瓶、升壓器放在背簍里,將捕魚桿接上電瓶,在水里持捕魚桿電魚,賴某某在旁邊負責把捕到的魚裝進桶里。
次日零時10分左右,公安民警在重慶市巴南區魚洞海事處躉船的長江邊將兩人抓獲,當場查獲并扣押電瓶、升壓器、長桿電舀、水褲等作案工具及電捕所得的鯽魚72尾,白參魚24尾,共重3.31公斤。
江津法院審理認為,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是長江禁漁期,重慶市境內所有天然水域為禁漁區。趙某某、賴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綜合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悔罪態度等,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懲治非法捕撈行為落實水產資源保護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據江津法院主審法官介紹,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或者多次進行非法捕撈屢教不改的;或者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產資源重大損失的;或者抗拒漁政管理,行兇毆打漁政管理人員等行為,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尤其在禁漁期、禁漁區采取密眼網等禁用的工具或者電魚、毒魚等禁用的方法進行捕撈,將會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所以無論捕撈數量大小,將觸犯刑法受到嚴懲。
法官提醒,保護水產資源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法律規定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屬強制性禁止規定,貪圖長江魚口味好搞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不僅僅是違法行為會受到道德譴責,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任芳
關鍵詞:重慶;禁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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