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平陰縣一校長犯受賄罪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015-05-15 17:18: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濟南5月15日消息(記者桂園)據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濟南平陰一中學校長王某,任職兩所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權為他人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挪用公款用于個人及營利,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經過審理,濟南平陰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王某,原平陰縣某中學副校長,先后在當地兩所中學任職校長,負責學校全面工作。2005年8月至2014年3月,王某在任兩所中學校長期間,為從事建筑安裝工程工作的陶某(某建筑公司經理)提供便利,使其先后承包了兩所學校的健身廣場、藝術樓裝飾、籃球場、排球場建設及學校辦公樓暖氣安裝工程,并在結算過程中給予幫助和照顧。為了表示感謝,陶某給予王某凈水器、空調、購物卡等財務,共計折合人民幣10078元。此外,2007年至2013年,王某利用掌管財務審批權利之便,先后四次以妻子于某、弟弟王某的名義向兩所學校財務室借款,并出具借條由王某簽字,用于個人房屋貸款及購買車庫,將國家公款共計146000元挪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案發前,王某將挪用的款項全部歸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陶某的請托,為其在包攬工程、工程款結算等事務中謀取利益,直接收受陶某給予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將國家公款挪作他用,用于營利或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款項在案發前能全部歸還,犯罪情節較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綜上,法院認為,依法可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對被告人王某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10078元繼續追繳,并上繳國庫。
編輯:李沛真
關鍵詞:山東;校長;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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