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調解條例》頒布 將于6月起實施
2015-04-14 13:33: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寧波4月14日消息(記者杜金明)全國第二部、浙江省首部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寧波市人民調解條例》,將于2015年6月1日起實施。今天上午,寧波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寧波市司法局發布了相關新聞。
寧波市司法局副局長呂強在新聞發布會上說,《條例》全文共36條。與《人民調解法》條文內容較為原則相比,《條例》在人民調解工作的多個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工作指導單位的責任
《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職責。《條例》規定市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調解納入社會治理體系,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考核評價機制。《條例》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承擔貫徹實施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總結、推廣人民調解工作經驗;組織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等職責;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負責承擔轄區內人民調解工作的日常指導職責。《條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協助開展人民調解員培訓;開展人民調解協議書司法確認;對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等職責。《條例》規定民政部門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共同承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選舉工作的職責。
明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相關內容
《條例》規定:在民間糾紛相對集中的行業領域,有關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社會團體可以依法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民間糾紛化解需要,向特定區域、行業領域等派駐人民調解工作室;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應當負責該領域人民調解的專業指導工作。
明確糾紛的受理范圍及管轄《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類民間糾紛,但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受理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除外。明確了糾紛的受理范圍,即調解平等主體間的民間糾紛,以區別于其他糾紛,如行政爭議糾紛等。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工作銜接機制、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等。寧波市司法局副局長呂強認為,《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推進全市人民調解工作,提升人民調解工作水平,在服務“法治寧波”、“平安寧波”建設,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發揮更大的功效,做出更大的成績。
編輯:趙亞蕓
關鍵詞:寧波;條例;人民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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