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女子不忍家暴訴至法院 終判離婚
2015-01-15 16:37: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1月15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胡娜)近日,白沙法院審理了一宗離婚糾紛案件。原告符某某訴稱,她于2004年經介紹認識被告,2005年10月23日生下女兒蒙某乙,2006年3月9日雙方自愿到儋州市民政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
由于婚前雙方接觸了解較少,她被被告花言巧語所蒙騙,在沒有真正了解被告的情況下,草率結婚;楹,被告無職業,整天無所事事,好逸惡勞,脾氣暴躁而且經常喝酒鬧事,三天兩頭無故辱罵和毆打她。當時考慮到女兒還小且被告哥哥多次承諾教育好被告,自己才忍著一直沒離婚。
然而,一再退讓并沒有換來被告的悔改,被告反而更加辱罵和毆打原告,甚至用煙火、利刀燒毀和砍壞原告的衣服,多次驅趕原告離家出走,還多次用刀威脅欲砍傷原告,致使原告曾多次產生自殺的念頭。
原告為此于2013年8月19日向法院起訴,當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原告一忍再忍,可是被告的本性不改。判決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互不來往,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絕無和好的可能。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大嶺農場8隊的橡膠樹1200株,沒有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符某某于2014年再次起訴到法院請求:一、判決原告與被告蒙某某離婚;二、女兒蒙某乙由符某某負責撫養,撫養費由符某某自行承擔;三、夫妻共同財產橡膠1200株全部歸被告所有;四、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法庭上,被告蒙某某辯稱,妻子關于婚姻構成、婚后生育、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陳述屬實,但是他不同意離婚,因為“我從沒有趕她離開家,是她自己走的”。
白沙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因被告有喝酒的嗜好,并且酒后多次對原告進行辱罵并實施家庭暴力,還多次用刀威脅欲砍傷原告,致使原告曾多次產生自殺的念頭。在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判決不準予原、被離婚后,被告嗜酒及酒后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的缺點仍未改正,應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準予離婚。
對于孩子撫養問題,因被告沒有正當職業,并且酒后還對女兒蒙某乙實施打罵行為,若女兒隨其生活必將對女兒的生活及身心健康不利。因此,女兒蒙某乙宜跟隨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擔女兒的撫養費用,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原告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對其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行為,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法院判決一、準予原告符某某與被告蒙某某離婚。二、女兒蒙某乙由原告符某某負責撫養,撫養費自行承擔。三、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國營邦溪農場大嶺分場八隊的約1200株橡膠歸被告蒙某某所有。
編輯:王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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