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法院發布物業類糾紛典型案例
2014-11-13 14:59: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廈門11月13日消息 (記者呂貝娜) 13日上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民五庭庭庭長陳朝陽向媒體記者介紹廈門法院物業類糾紛案件審判情況,并發布六大物業服務糾紛典型案例。
據了解,物業類糾紛案件數量大、類型多,不僅有傳統的物業服務糾紛,也產生其他新型物業類糾紛。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做好物業類案件的審理工作,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研究,形成一些有效的做法。
陳朝陽法官介紹說,物業類糾紛主體主要集中在業委會、物業公司、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及開發商等幾類主體,糾紛類型呈多樣化趨勢,包括物權類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委托糾紛、物權確認糾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對傳統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中追討物業費的起訴條件,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應當享有訴權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繳交物業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權利,即使物業公司未進行書面催交,若其起訴至法院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也應當支持。
對新型物業類糾紛案件中,法院認為,業委會只能在涉及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物業管理糾紛的范圍內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必須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授權,才有權就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涉及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負有一定的防范義務及風險提醒業務,對可能造成業主財產損害的安全隱患及風險,應當及時消除或提醒,否則,在業主因第三人或不可抗力而遭受財產損害,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應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應當交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決定。陳朝陽法官認為,賠償責任應當相對于業主所受的小部分損失。主要是警示物業公司盡可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不是彌補業主的損失。
在現場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則是“物業公司未盡到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或風險提醒義務致業主受損,責任分擔不宜過高”。案例中,廈門某小區業主孫某家中被盜,丟失大量貴重物品,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所在小區的某物業公司存在疏漏。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的某物業公司未對其已充分履行安保職責進行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公司提供的車輛停放登記表、監控視頻等均顯示物業公司存在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法院同時認為,本案肇始于一起刑事案件,盜竊有突發性等特點,保安服務只是一般預防措施,物業管理公司難以徹底防范,不能苛求其保安服務能夠防止一切盜竊案件的發生。最后,法院酌定其應應承擔孫某財產損失40%的責任。
陳朝陽法官強調,新型物業類糾紛案件的審理存在理論爭議和實務困惑,如未能得到較好解決,將影響廣大業主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有損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不利于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發布物業服務糾紛典型案例,旨在向社會傳遞廈門法院處理物業類糾紛案件的法律規定和辦案思路,有效構建物業類案件的糾紛調處平臺,化解社會矛盾,共筑平安、和諧的中國夢。
編輯: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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