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鼓勵社會資本辦醫 10個工作日內完成執業登記
2014-07-24 11:34: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北京7月24日消息(記者李單)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北京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工作,北京市衛生計生委和市中醫管理局對2010年4月21日原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中醫管理局發布的《北京市醫療機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北京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醫療機構審批的原則、審批程序、提交材料要求等進行了詳細規定,主要修訂要點包括:
一是調整和下放醫療機構審批權限。將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標準的100張床以下的專科醫院的設置審批權限,以及醫學檢驗所、中外合資、合作及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置的門診部和診所的登記注冊權限下放至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同時,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個別類別的醫療機構外,通過權限調整,總體上使受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的行政機關保持一致。
二是縮短醫療機構審批時限。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若干政策的通知》、《行政許可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規定在辦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時,對于正式受理的申請材料,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執業登記許可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許可決定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45日。
三是強調鼓勵社會資本辦醫及做好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相關政策。在《辦法》中明確,北京市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優先支持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類別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及特色專科醫院,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同時強調,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向社會公示。通過以上條款,體現鼓勵社會資本辦醫和公開公平的政策導向。
四是進一步統一審批材料和審批程序。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定和配套文件,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辦理設置審批、登記注冊、變更、校驗和注銷登記程序時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程序進行了整合和統一規定。同時,根據原衛生部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醫療機構審批的相關文件,將涉及許可的內容在《辦法》中予以整合和明確。
編輯:李逢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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