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四成企業受商業泄密困擾 鮮有企業訴諸法律
2014-04-21 13:28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寧波4月21日消息(記者杜金明 通訊員沈路峰 賀磊)今天(21日)上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據統計,寧波有四成企業明確表示曾經發生過商業秘密泄密事件,而自2006年以來的8年時間,寧波市兩級法院僅受理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30件。
繼專利、商標、著作權之后,商業秘密已成為新興的知識產權體系中的第四大領域。據寧波中院統計,2006年至今,寧波市兩級法院僅受理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30件,然而,為數不多的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收案數量與經濟活動中企業商業秘密的數量大、糾紛多形成鮮明對比。根據2011年寧波市工商局針對寧波市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現狀的問卷調查結果,在接受問卷調查的6500家企業中,有近40%的企業明確表示曾經發生過商業秘密泄密事件,其中認為泄密事件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有60%;僅有40%的受訪企業表示對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進行過管理、監督和檢查,多達80%的受訪企業表示沒有采用諸如加密軟件及保密設備等物理措施對企業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統計顯示,企業商業秘密的泄密途徑主要為員工泄密,且與在職員工相比,離職員工泄密的可能性及發生率遠高于在職員工。而泄露的商業秘密中,涉及“客戶名單”的最多,達63.3%,其次為涉及制造企業技術產品配方、制作工藝或方法等的技術秘密。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張良宏說,盡管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等都將商業秘密的保護納入其中,但是還沒有頒布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現有規定比較分散、籠統,而且規定內容也不盡一致,造成了對商業秘密的認識不一致的情況。一方面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對諸如商業秘密的訴訟主體、合理保密措施等認定標準上尺度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信息開發人不能切實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影響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形成。
由于商業秘密自身的特點,在司法實踐中對商業秘密的認定和保護也十分復雜。
“許多企業由于沒有建立完善的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導致涉商業秘密糾紛時有發生但訴至法院后原告的勝訴率卻很低”,張良宏說,由于權利人出于擔心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二次泄密,以及訴訟成本較高等顧慮,往往不愿采取訴訟方式維權。
針對上述情況,張良宏建議,商業秘密的保護,重在預防。企業要提高保密意識,完善企業管理,建立商業秘密保密機制,要強化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可通過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在勞動合同及對外交易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等方式實現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此外,還要注重營造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盡可能培養員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盡量減少“跳槽”現象的發生。同時,相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和對侵權行為的查處力度。
今天,寧波中院還同時發布了2013年度寧波市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編輯:張喬
相關新聞
頭條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