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葛明華:制定《醫療糾紛處置法》刻不容緩
2014-03-11 13:53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北京3月11日消息(記者王貴山 陳瑜艷 張國亮)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腫瘤醫院副院長葛明華認為,近年來醫患糾紛不斷增長,醫患關系日益緊張的局面與我國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有很大的關系。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于醫療事故的認定、賠償等缺乏完善的程序性及實體性規定,容易使患者陷入醫院必得承擔責任的認識誤區;另一方面,有些患者正當的訴請得不到滿足,有些患者通過非正常的“醫鬧”手段卻滿足了不當利益。有合理訴求的人得不到法律救濟,而不當得利者法律對其懲戒不力,凡此種種,助長了醫療糾紛的發生與惡化。因此,制定《醫療糾紛處置法》已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
葛明華表示,我國在醫療事故處置方面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
第一,缺乏調整醫療糾紛民事法律關系的專門法律規定。
我國雖然有《侵權責任法》的存在,在《侵權責任法》中對于醫療糾紛民事法律關系也有所規定,但是《侵權責任法》所調整的是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侵權責任法》只是對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作了規定,并不能完全適用于醫療行為,此外,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僅僅11個條款,其中關于調整醫療糾紛法律關系實體內容的僅7個條款,法律規定非;\統,而對于診療秩序的法律規定僅僅只在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無實質性的責任承擔方式。
第二,立法層次亟待提高。
目前,專門調整醫療糾紛的法律主要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為行政機關所制定,從立法的程序、民意的反映等方面來看,沒有全國人大作為專門的立法機關所制定法律全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法律位階不及《侵權責任法》!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處理醫療糾紛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缺陷,醫療賠償的范圍,標準,事故鑒定等規定均不夠完善,因此非常有必要通過全國人大制定專門調整醫療糾紛的法律。
第三,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此乃導致醫療糾紛解決亂象,激化醫患關系的的重要原因之一。
例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關于醫療事故賠償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存在沖突,對于存在醫療過錯的,《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均規定予以賠償,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計算方法方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存在著較大的區別。法律規定的不統一,導致實踐中處理結果的不一致。無論是醫療機構還是患者均會選擇有利于自身的賠償手段,激化了醫患矛盾。
葛明華建議,要整合現有法律法規,提升立法層次,由全國人大制定專門的《醫療糾紛處置法》。
在立法原則方面,堅持公平公正,尊重人民生命健康、保護患者合法民事權益,同時,必須充分考慮醫療職業的特殊性,本著促進醫療事業發展、醫學科學進步的出發點,在充分保障就醫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盡可能分散醫療機構所承擔的風險。
在立法內容上,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基礎上,整合現有法律規定,吸收現有的醫療調解程序的先進經驗,制定法律。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醫療糾紛的界定、歸責原則、就醫者及醫療機構的權利與義務、醫療事件的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爭議的解決、鑒定、醫療保險、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賠償標準、計算方法等等。
編輯:夏可欣
相關新聞
頭條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