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毒品超正常吸食量 一男子以運輸毒品罪被判處15年
2014-02-19 10:48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上海2月19日消息(記者周洪 通訊員鄭妍)吸毒人員李喬龍攜帶200余克“冰毒”持票進入火車站,被查獲后認為購買的毒品系自己吸食所用。其行為應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還是運輸毒品罪? 2月18日,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涉毒案件,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喬龍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
去年9月2日19時許,新疆昌吉市農民李喬龍攜帶毒品,持當天T52次車票進入上海站,欲乘坐火車前往烏魯木齊市。在6號候車室,值勤民警發現李喬龍臉色蒼白,疑似吸食毒品,便上前進行盤查,請其出示身份證和火車票,并對其所攜帶背包進行檢查,當場從錢包內,查獲2包白色晶體狀可疑物品。值勤民警遂將李喬龍帶至車站公安所審理室進一步檢查,又從其所穿牛仔褲口袋內查獲1包白色晶體狀可疑物品。李在被盤問過程中想要吸煙,民警便從其背包內拿出1包“七匹狼”牌香煙,發現煙盒內有1小包可疑物品。上述查獲的4包可疑物品,經上海市毒品檢驗中心檢驗均為甲基苯丙胺,凈重共計213.67克。
李喬龍歸案后供述,毒品價錢便宜,所以多買了一點,購買的毒品用來自己吸食,不是運輸毒品。但上鐵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喬龍關于其所攜帶毒品系自己吸食所用,其行為不應構成運輸毒品罪的辯解,于法無據。
根據法律規定,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等其他毒品犯罪行為,且毒品數量未超過刑法第348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不定罪處罰;查獲的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應以其實際實施的毒品犯罪行為定罪處罰。如果是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當場查獲,毒品數量大,明顯超出其個人正常吸食量的,可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上鐵中院審理認為,李喬龍持票進入候車室,業已進入法定的運輸環節,當場查獲攜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達213.67克,明顯超出其個人正常吸食量,依法應認定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鑒于李喬龍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系初犯,運輸的毒品尚未流向社會等情節,法院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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