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筑擬禁止使用外國名 擅自命名更名最高罰2萬
2014-01-21 08:49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福州1月21日消息(記者張子亞)福建省政府法制辦日前發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禁止使用人名、外國地名作為地名或住宅區名稱。
鑒于目前各類建筑物、住宅區命名亂象的問題,草案規定,建筑物、住宅區的命名,也納入地名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前,將擬用名稱向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的更名,由建設單位或產權所有人將擬更名名稱辦理備案手續。行政部門在備案時,對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單位或者產權所有人更改。草案規定,公開使用未經批準或者備案的地名的,最高可罰2萬元。
福建省政府法制辦表示,近年來建筑物名稱管理出現了較為混亂的局面,迫切需要制定福建的地名管理規范,將福建省地名管理工作納入法制軌道。草案規定,對歷史悠久、文化內涵深、具有紀念意義或者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名予以保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同時規定,地名的通名應當名實相符,反映其功能和類別;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和外國人名、地名作地名,使用規范漢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不得以著名山脈、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為行政區域專名。
編輯: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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