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深圳10月29日消息(記者楊振)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制定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經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報印發,對養犬登記、犬只日常管理、犬只收治、犬只處置等進行明確規范。
《養犬規定》明確,市民可通過現場和網上兩種方式辦理養犬登記,并列明個人和單位申辦養犬登記、辦理變更登記、過戶登記、補辦登記和注銷登記所需資料。明確登記犬只應當植入電子標簽,同時充分考慮犬只因特殊情況、犬齡、體質等原因暫時不能或不能植入電子標簽的例外情況,規定可暫緩或不植入。
在犬只日常管理上,《養犬規定》對犬只按類型進行了劃分,同時明確了不同犬只類型犬鏈的長度的要求。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時,應當按照犬只類型為犬只束不同長度犬鏈,其中超小型、小型犬只牽領人手至犬只項圈區間的犬鏈長度不得超過2米;中型及以上犬只牽領人手至犬只項圈區間的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5米。《養犬規定》同時鼓勵市民以領養代替購買,主動參加養犬知識講座,規范養犬行為,樹立文明養犬形象。
為規范犬只收治,《養犬規定》對犬只收治中心的資質、設置、安置和收治原則進行了細化規定,同時明確了犬只可領養,以及犬只領養的條件和程序。
綜合考慮深圳收治中心的收治能力和養犬管理實際,《養犬規定》明確在遵循謹慎、關愛動物的前提下,犬只收治中心可根據執業獸醫師的評估意見對下列五種情形的犬只予以處置:診斷患有絕癥的犬只;診斷患有危重傳染病晚期的犬只;因難以治愈的創傷受苦且無治療價值的犬只;屬烈性犬品種且具有較強攻擊性的犬只;超出犬只收治中心收治能力并且超過14天無人領養的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