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13日消息(記者王啟慧)商業秘密是由權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護的權利,不具有排他獨占權,其本身界限相對模糊,國內外多方建議降低入罪標準,加大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2019年,《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明確提出“探索加強對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及其源代碼等的有效保護”。

  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發布,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降低入罪標準 入罪數額調至三十萬元以上

  《解釋》擴充了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及征求意見期間多方意見,將入罪數額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構建體系化、規范化的定罪量刑體系

  本著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根據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重大損失”認定標準。鑒于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往往更加隱蔽、卑劣,社會危害性大,規定對此類行為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不再要求將商業秘密用于生產經營造成實際損失。

  對于違約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由于行為人對商業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對小于非法獲取行為,在入罪門檻上應有所區別,損失數額應當按照使用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銷售利潤的損失計算。

  明確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

  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致的問題,《解釋》予以明確和規范。如規定只有在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情形下,才能依據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確定損失數額,而不應將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擴大適用于各類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統一司法實踐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