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10日消息(記者王啟慧)記者從教育部獲悉,日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圍繞職業教育的定位、熱點難點、改革發展實踐等方面,在原法基礎上共修訂調整41條,新增15條,包括推行學徒制度、建立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鼓勵招收職業教育類別留學生等內容。

  《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鼓勵發展多層次的職業教育,推進多元辦學,發揮企業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支持社會各種主體廣泛參與職業教育;將每年5月的第2周定為職業教育活動周。

  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制訂、修訂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建設職業教育教學標準體系,宏觀管理指導職業教育教材建設,組織開發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性的職業學校技能競賽活動。

  《征求意見稿》在對職業教育教師地位提升方面做出了要求。其中提到,將健全完善職業學校教師職務系列和職務(職稱)晉升制度,保障職業學校教師的權利,不斷提高其專業素質與社會地位。

  設立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加強專業化教師培養培訓;鼓勵、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職業技術師范學院,鼓勵高等學校設立職業教育教師教育專業;鼓勵行業企業共同參與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和培訓。

  要求產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踐。

  在保障職業教育學生實習方面,《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四條在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基礎上,做出了完善修改:

  要求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并保障學生在實習期間享有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簽訂實習協議,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學校和企業、事業組織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實習實訓。職業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實習實訓,應當為學生購買實習責任保險,費用納入學校預算予以保障。

  新增條例中提到,國家鼓勵職業教育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引進境外優質職業教育資源,鼓勵招收職業教育類別留學生,支持職業教育機構赴境外辦學,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資格資歷互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