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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帶的哥被罰200元 專家:強人所難

2017-02-16 11:39:00來源:央廣網

  乘客不系安全帶,出租車司機被罰款。近日,深圳交警機動訓練大隊民警查獲一輛出租車,發(fā)現后排乘客未按規(guī)定系安全帶。隨后,執(zhí)法人員以“駕駛人在乘客未按規(guī)定系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為由,對涉事出租車司機處以罰款200元。民警稱,作為營運車輛,司機需要“一直提醒乘客,直至他系上安全帶為止”,而如果乘客執(zhí)意不系,“那你可以讓他下車”。

  乘客未遵守交規(guī),卻由司機承擔責任,深圳交警此舉引發(fā)關注。

  處罰措施將根據具體情形實時調整

  早在2016年6月27日,深圳交警即開展“不系安全帶”專項整治行動,明確規(guī)定駕駛人和乘客(含后排)不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最高可罰款500元。

  深圳交警一名內部人士介紹,處罰措施將根據具體情形實時調整。如高速公路上,“所有車輛的所有駕乘人員,必須全部按要求系好安全帶,包括后排乘客”,對于駕駛員違法的處500元罰款,記2分;乘客不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則對駕駛員處500元罰款,不記分。而在城市快速路上,將嚴查“校車、營運客車、貨運車輛、出租車、網約車”等,處罰力度參考高速公路標準。

  上述內部人士稱,在城市主干道和其他道路,專項行動主要針對營運類車輛等“重點車輛”,對于駕駛員違法的,處警告或200元罰款;乘客不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警告或對駕駛員處200元罰款。此次處罰出租車司機,即由“其他道路”的處罰標準作出。

  記者了解到,深圳交警上述專項整治行動,并非針對所有車輛及乘客。例如,對于孕婦或抱嬰乘客確實存在無法系安全帶的情況,交警在路面查處中,會警告放行。不過,4周歲以下兒童乘坐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兒童安全坐椅。12周歲以下兒童不得乘坐在任何類型汽車的副駕駛位置,不管是單獨乘坐,抑或是家長抱著。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將對駕駛員處300元罰款。

  有專家稱要求司機監(jiān)督乘客屬于“強人所難”

  在營運類車輛中,司機實際屬于服務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在此基礎上,乘客出現違法行為,卻對司機進行處罰,這樣的規(guī)定是否合理?在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看來,駕駛人是車輛的實際控制者,應對車內的安全承擔保障義務,所以即使駕駛人盡到告知義務,仍不可免責。如果說服無果,乘客執(zhí)意拒系安全帶,駕駛人應當拒絕為其提供服務、令其下車。

  “就像餐飲業(yè)店家盡到告知義務,但仍需對顧客的吸煙行為擔責一樣。”王常清說。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表示,深圳交警的此次處罰,之所以出現爭議,癥結在于立法者未能權衡好法理關系。以出租車為例,因為駕駛員與乘客處于買賣關系中,駕駛員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的權力,因此要求其對乘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實屬“強人所難”。汪玉凱還稱,提高道路安全意識的方式有多種,如宣傳、普法教育等,不可單靠高額罰款。

  高速交警抽查:95%的小車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帶

  麗水高速曾經做過的一項檢查結果顯示,小客車前排乘客安全帶使用率在90%以上,后排乘客沒有使用安全帶的多達95%。另外,客運班車乘客安全帶使用率約為55%,貨車乘客安全帶使用率約為70%。

  檢查中,乘客不系安全帶的“理由”可謂五花八門。其中,頻率最高的理由,一是不知道坐后排要系安全帶,坐前排是肯定會系的;二是表示知道要使用安全帶,但系上不舒服,就不系了。

  高速交警在檢查中還發(fā)現,一些私家車將安全帶包在座墊套內,導致安全帶無法正常使用。針對這種安全帶設備無法使用的情況,高速交警責令車主現場糾正,否則處以200元罰款。

  后排不系安全帶 處罰司機應謹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依據該法規(guī)定,“不系安全帶”都可以稱之為違法行為。但該法并未明確“不系安全帶”將如何處罰。在實務中,各地先后立法進行了細化,如前排與副駕不系安全帶給予罰款和記分開始普遍執(zhí)行,這既得益于立法的完善,也得益于高清監(jiān)控應用于技術,給予了規(guī)則約束的普遍性。

  前排不系安全帶基本是駕駛人的直接行為,而后排不系安全帶則只與司機存在一定的關聯,即駕乘關系,這也是對乘坐人員違法該不該處罰以及該如何處罰特殊的地方。一般來說,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違法應當對后果承擔責任,而具有管理責任的只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基于此,對車輛后排乘坐人不系安全帶,應當先處罰乘坐者,再處罰駕駛者。顯然,這會讓執(zhí)法難上加難,執(zhí)法的對象將數倍于駕駛者。強化司乘關系,強調司機的約束作用,固然便于執(zhí)法,但是又容易導致權益不對等,形成事實的“誅連”,畢竟因司乘關系的不同,關聯的約束力并不一樣。

  如果私家車坐的是親朋好友,有內在一致的利益關聯,司機通過提醒可以起到很好的約束作用;又如,校車乘坐的是未成年人,司機與車上管理人員有管理責任與能力,也能約束孩子。而營運的客車、出租車則不一樣,司機對乘客的約束力很弱,而且車輛越大、乘客越多,不接受提醒系安全帶的越多,甚至不乏故意的。這意味著,司機在同樣的法規(guī)面前并不平等,容易“被違法”,則意味著立法的設計并不合理。

  后排“不系安全帶”處罰司機宜謹慎。交通執(zhí)法處罰只是手段,目的是矯正交通參與者的違法行為,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具體到規(guī)范安全帶的使用管理中,誰不系安全帶誰才是直接的管理對象,執(zhí)法的過程應充分體現這一原則,堅持教育在先,特別是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帶的,不宜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地向司機開罰單,應視具體司乘關系,靈活處理。此外,應逐步探索完善乘坐人交通違法的處理辦法,如查驗其身份證,記錄其違規(guī)行為。

  (綜合浙江在線、新快報等)

編輯: 李江雪
關鍵詞: 交警;乘客;安全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