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邯鄲一男孩不幸被4條狗咬死。27日,峰峰礦區公安分局發布警情通報:對犯罪嫌疑人范某(涉案犬只的主人)刑事拘留,涉案犬只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證件,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置。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孩子被狗咬死,叫人痛心憤懣。寵物狗也好,田園犬也罷,如果養狗的人不能保障周邊居民的人身安全,那么,其豢養的就不是狗,而是傷人利器。遺憾的是,這并非當地發生的首起惡犬傷人案件。早在2018年5月,峰峰礦區臨水鎮兩名小學四年級男孩同樣在放學途中遭遇過惡犬瘋狂撲咬致傷。
為何惡犬傷人事件一再發生?說到底,是因為我們慣常將之歸咎為“狗事”。結果呢,一旦悲劇發生,主人逍遙法外、維權成本過高,弄得受害者有冤無處說,要么私了解決、要么自認倒霉。破窗效應之下,驕縱的不是惡犬,而是拒絕規范養犬的“惡主人”。一方面,養狗的時候監管缺位;另一方面,出事的時候執罰不到位。
“兇犬殺人事主被刑拘”,不過是重申了一個常識:誰養誰負責,頂格須刑責——依法養犬,不是說說而已。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寵物主人違反管理規定,沒有對寵物采取相關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沒拴繩等),從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或者寵物主人飼養的寵物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對寵物主人進行減責或免責。值得一說的是,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正式開始實施,其中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其實,養寵物不僅要有證件來規范,更要提升飼養者的法治素養。很顯然,整治“犬患”的當務之急,不在于狗,而在于人。
狗之惡,人之禍。規范養狗之要,在于有法必依。拴牢“狗繩”不是小事!對于惡犬傷人事件來說,即便是掣肘于日常監管成本,也應該在惡犬傷人乃至殺人事件上頂格執罰。一句話,養狗的人對法治有敬畏之心,惡犬傷人的悲劇才可終結。(央廣網特約評論員 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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