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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兒童票” 1.25米的兒童狀告軌道公司

2016-11-24 10:13:00 來源:廣州日報

  東莞一身高1.25米的兒童搭地鐵出站時被要求補全票 狀告軌道公司要求返還4.5元

  家長帶著兒童進地鐵閘口。

  東莞一身高1.25米的6歲小學生小桐(化名),隨同爸爸第一次乘坐東莞地鐵時,因進站時未買票,出站時被要求按照出閘站線網最高票價全額補交6元票款。

  小桐的父母代表小桐將東莞地鐵的運營公司東莞軌道交通公司(下稱“軌道公司”)告上法庭,認為根據鐵路、航空、客運的規定,1.2~1.5米的兒童乘車均能購買半價的兒童票,但軌道公司取消了“兒童票”的適用空間,存在歧視弱勢兒童群體的行為。為此,原告向法院請求判令軌道公司向其賠禮道歉,返還4.5元票款差額,以及賠償維權成本開支1000元。

  日前,該案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將擇日宣判。

  庭審中,軌道公司答辯稱,東莞地鐵并未設置兒童票,其地鐵票價和優惠政策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鐵路、航空、客運的規定與城市軌道交通無關。

  案情:小孩身高1.25米被要求補全票

  今年9月24日上午9時許,徐先生和孩子小桐一起第一次乘坐東莞市軌道交通2號線,從南城“蛤地站”前往“旗峰公園站”,單程票價3元。小桐和父親從“蛤地站”安檢和入閘,順利登車。但在“旗峰公園站”出站期間,小桐被一名安檢人員阻攔,稱根據相關規定,超過1.2米的兒童,除非是辦理了學生票卡的兒童,否則需要補票。小桐身高已經超過1.2米,應補票。

  地鐵里的另一名女性工作人員要求徐先生辦理補票手續,并填寫《車站乘客票務事務處理單》,以“無票乘車”為由“發售6元付費出站票1張”。

  徐先生當即和工作人員爭辯,稱對于小桐不符合免費乘車的規定并不知情,在“蛤地站”安檢和入閘期間工作人員并未提示或者警醒,自己并非有意逃票主觀并無過錯。同時,徐先生提出,孩子尚且6歲,屬于兒童,應享受兒童票價。

  整個過程的交涉時間達15分鐘,工作人員態度和藹,但堅持要求小桐補齊票款。最后,徐先生交了6元的票款后才得以放行。

  軌道公司:優惠政策已覆蓋相應兒童群體

  庭審中,軌道公司答辯稱,東莞地鐵已經分別在出入口公告欄、LED屏、售票機的票價圖等媒介,宣傳關于一人一票制、小孩超過1.2米需要購票等經營、票價信息,已盡到了告知義務。

  同時,軌道公司稱,東莞地鐵2號線票價方案及優惠政策的制定過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地鐵雖未設置兒童票,但優惠政策已基本上覆蓋了應享受優惠的兒童群體,不存在歧視兒童的情形。

  此外,軌道公司主張徐先生所提及的鐵路、航空、客運的規定只是屬于上述領域的票價規定,并不適用于軌道交通領域。根據建設部發布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的規定,軌道交通的票價方案由當地主管部門確定并執行。

  “目前國內上海、廣州、深圳、佛山、沈陽等城市,除深圳對1.2~1.5米兒童給予半價優惠外,其他城市基本上執行的是學生票半價和超過1.1米、1.2米或者1.3米以下兒童免票的票價政策。”軌道公司代理人表示,“東莞執行‘學生辦理相關乘車票卡享受單程票票價5折優惠和每位成年人可攜帶一名身高1.2米及以下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按超過人數購票’的政策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同行慣例。”

  原告:取消“兒童票”不合法

  日前,該案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上,徐先生增加了一條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確認軌道公司侵犯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人格受尊重權。

  徐先生查閱相關規定,發現軌道公司對其小孩進行全價補票處理的執行依據應該是《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下稱‘《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關于“乘客無票乘車一律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的規定。

  徐先生提出,他與孩子是第一次乘坐東莞地鐵出行,并不知道地鐵只對1.2米以下兒童采取免費措施的相關規定,站內亦無張貼相關告示。因此,他認為自己主觀并無過錯,即使在出站時經查出,在有監護人同行的情形下,予以相應的補票即可。“我小孩才6歲,工作人員可以推斷出孩子是跟我一起進站的,就算要求我孩子補票,全票也應該是3元。”其次,軌道公司對其小孩實施補票處理時,沒有區分“兒童票”和“成人票”,顯然歧視弱勢兒童群體。

  徐先生表示,根據鐵路、航空、客運的相關規定:隨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兒童,享受半價優惠(以下簡稱“兒童票”)。“東莞地鐵只有對于1.2米以下兒童給予免票和對東莞戶籍在校學生給予半價票的優惠,但將身高在1.2~1.5米之間卻未入學以及在外地上學的兒童排除在外。”徐先生認為,“如果是按照兒童票標準進行補票處理,那也應該是3元的半價,也就是1.5元,而不是6元,所以軌道公司應該退還我4.5元。”

  據此,徐先生認為,《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區分乘客性質、無票原因,取消了“兒童票”的適用空間,應屬無效。

  調查:地鐵應否設兒童票?

  針對地鐵應否設置兒童票一問題,記者日前連續三日分別在東莞地鐵鴻福路站、旗峰公園站隨機調查20名帶小孩乘車的家長及20名不帶小孩乘車的乘客的看法。40名乘客幾乎都支持地鐵設置兒童票,僅有1名不帶小孩乘車的乘客表示理解地鐵不設置兒童票的原因。

  “我兒子明年9月才上小學,但是他現在都快1.3米了。他明明還是兒童,卻沒能享受到兒童的待遇,現在去坐地鐵都已經要買全票了。”一名身高達1.9米的家長表示,“不能因為我兒子還沒入學,就享受不了兒童的待遇。”

  謝小姐時常去香港購物,她留意到,香港地鐵分別設置了老人票、兒童票、成人票,并且是按照年齡區分,不按身高。“有次我帶孩子去香港,買地鐵票時沒意識到可以買兒童票,工作人員還提醒了我。”

  上述理解地鐵不設置兒童票的乘客則表示,目前國內大多數城市的地鐵購票系統都沒有設置購買兒童票的選項,如果設置兒童票,地鐵的購票系統、驗票系統都需要更新換代,這不是一時半會兒能夠解決的事。

  律師:雖不違法,但忽視了部分兒童群體

  針對國內大多數地鐵未設置兒童票的優惠,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專注于兒童權益保護領域的律師鄭子殷認為,地鐵未設置兒童票,雖然不違法,也非主觀上的歧視兒童行為,但屬于制定政策時的疏忽情況。客觀上忽視了1.2~1.5米之間未入學的兒童及在外地就學的兒童等兩類群體。

  “雖然大多數城市的地鐵均沒有設置兒童票,但不能因為這是行業慣例,就認為這是完全正確的。”鄭律師說,深圳地鐵設置兒童票的做法值得肯定,這體現了一個城市的人性化,也反映出兒童優先的原則在這座城市貫徹得比較好。

  鄭律師表示,政府在立法或制定政策時,因為沒有來自所有群體的人作為參與方,造成制定公共政策的時候也會有不完善的地方。“政策的制定不可能十全十美,但當我們遇到問題時,要思考,該完善時就要去完善,要有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鄭律師希望,東莞該宗地鐵票務糾紛案件,能夠給相關部門或機構一個提醒,正視被忽視人群的存在,制定相應的優惠措施。

  此外,鄭律師表示,補票政策制定的根據是基于無法判斷乘客的入閘站的前提,但對于一名6歲小朋友而言,在有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工作人員應該是輕而易舉就能推斷出該小孩是與監護人一同進站的。“該案中地鐵公司的行為屬于‘懶政思維’,缺乏人性化,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需要合理合法,而地鐵公司的行為雖合法,但不合理。”(記者 龍成柳)

編輯:宋雪

關鍵詞:兒童票;軌道交通2號線;兒童行為;狀告;兒童權益;管理辦法;蛤地站;旗峰公園站;原告;車站乘客票務事務處理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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