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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暑期安全教育 您做到位了嗎?

2018-07-24 08:35:00來源:北京晨報

  孩子暑期安全教育,您做到位了嗎?

  又到一年暑假時,廣大中小學生放飛心情,開啟了豐富多彩的暑期生活。孩子們輕松享受假期的同時,暑期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由于假期中孩子們脫離學校監管,自主時間增多,如果家長監護不到位,極有可能發生危險。來自北京市二中院的調研顯示,自2008年以來,該院審理的17起涉未成年人安全案件中,造成15名兒童傷亡。法官提示,家長暑期對未成年人安全監護莫缺位。

  案例 與同學結伴野泳溺亡 家屬索賠50萬

  某年暑假的一天,13歲的小東和小明提議去密云某村附近的水庫游泳,同學小亮雖然不會游泳,也和他倆一起前往水庫。當時,水庫大壩上有“禁止游泳”警示語,但無專人看管,亦無其他防護設施。三人開始均在水庫淺水區戲水,之后小明、小東來到深水區游泳。小明在從深水區接近淺水區時,與在淺水區的小亮打鬧,二人不慎掉入深水區,導致小亮溺亡。

  事發后,小亮的父母將兩個同伴以及水庫的管理者某村委會訴至法院。二人稱,小亮是他們的獨生子。事發當天,小東和小明明知小亮不會游泳還提議帶他到水庫。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沒有阻止小亮下水。在小亮溺水后,由于施救不當造成其死亡。某村委會系水庫產權所有人,沒有人巡視管理,未盡管理職責,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起訴要求判令三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0余萬元。

  庭審中,小亮的兩個同伴否認是他們提議去游泳的,稱三人結伴而去,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義務。小亮溺水死亡與他們二人也無關。小亮溺水后,二人積極救助,撥打120并通知家長等行為亦沒有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村委會則表示,水庫大壩上有“禁止游泳”的警示語,其已盡到責任。死者明知自己不會游泳還去水庫游泳,其監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故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村委會和小明、小東分別承擔50%、10%及10%的責任,判決小明、小東的法定代理人分別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4萬余元,村委會賠償17萬余元。對此,三被告均不服,于是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小明、小東明知小亮不會游泳仍提議并邀其一起到水庫游泳,間接導致小亮溺水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案水庫距村莊較近,無專人看管亦無其他防護設施,對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潛在威脅,水庫的所有人對水庫負有管理責任,對小亮的死亡亦負有一定民事責任。

  同時,小亮雖是未成年人,根據其年齡(10歲以上)應能判斷到水庫游泳的危險性,且在水中與小明打鬧導致自己掉入深水區,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據此,判決駁回三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數據 交通出行引發暑期事故最多

  統計數字顯示,2008年至今,二中院少年庭共審結涉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17起,涉案事故導致15名未成年人傷亡,涉及交通出行、野泳溺亡、假期游樂玩耍和動物致傷四種類型。其中,交通出行違規造成的安全事故最多,共涉及6起,3起為造成未成年人直接受害的交通事故案件,均系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超速駕駛等情形撞傷未成年人,其中一起造成顱腦損傷。另3起為未成年人違反交通法規致害他人,如未成年人隨意開關機動車門,致傷電動車駕駛人;過馬路未走人行橫道,急停猛跑撞傷自行車駕駛人;騎自行車帶人撞傷他人。

  在一起案件中,幾名家長帶孩子們外出游玩就餐。吃飯過程中,家長們未進行監管,有兩個孩子用蠟燭點燃紙巾和木棍,并用酒精助燃,導致其中一個孩子被燒傷。據統計,假期游樂中,因玩耍導致傷害的案件也時有發生。主要發生在暑期未成年人到公園游樂場、博物館參觀游覽過程中,家長未進行有效管理和保護,相關場所防護措施不足,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致未成年人受傷。

  二中院少年庭負責人唐季怡介紹,寵物傷害案也是引發暑假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主要為養犬人在遛狗或攜犬出戶時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犬只致傷未成年人;部分郊區飯店飼養大型犬只看家護院,但未設置警示標志提醒用餐人員注意,致使未成年人遭遇犬只攻擊;有的家長缺乏安全防范意識,對于低齡未成年人管理、保護不足,未成年人與犬只接觸發生傷害。另有一起為未成年人在野生動物園觀賞時,因園方設置觀賞距離不合理,被猴子抓傷。

  分析 家長缺乏監管引發安全事故

  暑假天熱,有的孩子為圖一時之快,喜歡到水庫、引水渠等無人監管的水域野泳,殊不知危險叢生,很容易發生溺亡事故。在二中院審理的兩起相關上訴案件中,都是未成年人邀請同學或其他未成年同伴游泳嬉戲,甚至包括不會游泳者,從而引發溺亡的慘劇。

  唐季怡表示,部分水域管理單位對于責任范圍內的水域缺乏有效管理,未及時設立或更換警示標志、圍擋、防護欄、監控等設施,對于離村落、學校較近、易發生安全事故的重點水域未進行巡視檢查,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此外,部分兒童樂園、電影院、博物館等公共場所管理者,設置的游樂設施及公用設施未經過安全檢測或未安裝未成年人防護裝置,致使未成年人受傷。部分動物飼養、管理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管理失責,致使未成年人遭遇動物攻擊。

  有的事故則是未成年人家長未妥善教育監管和保護未成年人,監護職責履行不到位引發的。唐季怡稱,部分家長缺乏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未及時提醒并制止危險舉動,致使未成年人自身受傷或致傷他人。例如,家長對孩子監管不到位,發生未成年人相約野泳、未滿十二周歲兒童騎自行車出行等引發安全事故;外出游玩時對低齡未成年人保護、照顧不足,讓孩子在農家院等可能飼養烈性犬只的公共場所單獨活動,導致未成年人受傷;個別家長甚至自身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給孩子帶來不良影響或置孩子于危險情況中。

  法官提示

  為孩子撐起暑期安全保護傘

  為了讓孩子們安全度過暑假,防止意外傷害發生,北京二中院給出了有益提示。法官表示,家長應時刻繃緊安全弦,關注孩子日常舉動,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規,提示其注意安全風險。特別是應避免將低齡兒童單獨留在家中或讓其獨自出行、活動。

  很多時候,孩子不遵守規則,與父母的日常行為息息相關。因此,家長還應以身作則,在孩子面前做好遵紀守法的表率。一旦發生未成年人傷害事故,家長應注意留存錄音、錄像等相關證據,便于事后糾紛解決。

  對于學校而言,在暑假開始前,可以有針對性地通過案例教學、情景模擬等融參與性、趣味性、知識性于一體的方式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指導家長履行監護職責,監護和教育好子女,為孩子起好暑期安全保護傘、防火墻作用。

  暑假期間,孩子出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的機會也相應增多。對此,公共場所管理部門也應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消除安全隱患。唐季怡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公園、游樂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活動場所及設施、設備。

  “未成年人高度聚集場所及重點水域管理者,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特點配置相應設備設施,設立警示標志,安裝防護裝置,增加檢查頻率,加強人員巡視,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避免暑期未成年人野泳及其他安全事故發生。” 唐季怡表示,未成年人自身也要牢記安全第一,要遵循父母、老師和成人的教導,提高自我約束、自我保護能力,在防止自身遭受傷害的同時,避免傷害他人。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編輯: 曉凡

孩子暑期安全教育 您做到位了嗎?

部分兒童樂園、電影院、博物館等公共場所管理者,設置的游樂設施及公用設施未經過安全檢測或未安裝未成年人防護裝置,致使未成年人受傷。有的事故則是未成年人家長未妥善教育監管和保護未成年人,監護職責履行不到位引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