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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

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有了時間表

2018-02-28 07:05:00來源:光明日報

  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總局四部門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全面開展拉網式摸底排查,堅決治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無證無照、‘應試’傾向、超綱教學”等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6類突出問題。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26日在教育部舉行的新聞通氣會上透露,治理行動將分三步走,“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部署和摸底排查;2018年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改;2019年6月底前完成專項督促和檢查。”

  近年來,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迅猛,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中小學生對學習的補充性需求。然而,校外培訓如火如荼、愈演愈烈的態勢也不容樂觀,一些將“應試”作為首要目的的培訓,不僅加劇了學生的課外負擔,而且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生、家長苦不堪言卻欲罷不能。

  據教育部等四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解讀,此次治理旨在迅速遏制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維護學生權益,推動解決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問題,確保中小學生健康成長。

  一紙文件究竟有多大力度?久攻不克的課外負擔能否真的被“拿下”?《通知》明確,將首次建立黑白名單制度,無資質、有安全隱患和不良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將被列入黑名單。

  聚焦六大問題

  向超綱教超前學堅決說“不”

  此次專項治理行動聚焦六類不規范行為,辦學隱患和辦學內涵兼治,校外培訓和校內教育教學行為兼治。

  首先是治理無資質和有安全隱患的培訓機構,把確保學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通知》明確,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也未取得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具備辦理證照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指導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不符合辦理證照條件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辦學并妥善安置參加培訓的學生。對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具備辦證條件的,要指導其辦證;對不具備辦證條件的,要責令其在經營(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

  二是治理數學語文等學科類超綱教超前學等“應試”培訓行為,把減輕學生校外負擔放在最突出位置。《通知》要求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有關人員責任。

  三是治理學校和教師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學行為,把強化學校和教師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堅決查處一些中小學校存在的“非零起點教學”行為,嚴厲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通知》提出,堅決查處個別在職中小學校教師課上不講課后到校外培訓機構講,并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一律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組合拳”系統攻堅

  長效規范 減負提質

  “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本次專項治理行動是全面治理的開端,重在治標,瞄準治本。”教育部等四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

  據悉,下一步,教育部將把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作為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按照“標本兼治、內外聯動、堵疏結合、積極穩妥”的原則,打好“組合拳”:

  一是取消與招生入學的掛鉤。推動落實剛剛印發的《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規范招生入學秩序,進一步斬斷校外培訓機構與中小學校招生的聯系。二是建立長效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促進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有序發展的意見,加快建立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長效機制。包括:明確設置標準、規范審批登記、培訓業務管理、加強日常監管等在內的常態治理體系內容。三是減負提質。進一步研究制訂關于深化義務教育教學改革和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有關意見,進一步提高中小學教育教學質量,完善學校服務、強化學校育人功能,緩解廣大學生和家長對校外培訓的依賴。

  教育部要求各地認真制訂專項治理工作方案,進一步完善審批、備案、登記等標準,明確治理步驟、細化工作分工、壓實部門責任,確保各項任務如期完成;公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專項治理舉報電話和信箱;同時加快建章立制,及時總結改革經驗,推廣各地有效經驗做法,完善各項制度,加快建立長效機制。

  (本報北京2月26日電 本報記者 靳曉燕)

編輯: 曉凡

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有了時間表

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有了時間表,此次專項治理行動聚焦六類不規范行為,辦學隱患和辦學內涵兼治,校外培訓和校內教育教學行為兼治。治理數學語文等學科類超綱教超前學等“應試”培訓行為,把減輕學生校外負擔放在最突出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