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臺《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暫行辦法》
責任督學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督促整改落實
幼兒園拒絕督導將被通報
為建立完善幼兒園督導評估制度,進一步加強幼兒園管理,規范辦園行為,提升保教質量,市教委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于昨天共同出臺《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暫行辦法》。
按1人負責5所左右幼兒園標準配備督學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暫行辦法》指出,掛牌督導是指各區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為區域內每一所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各級各類幼兒園配備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幼兒園責任督學受教育督導部門指派對幼兒園進行監督監管,不得向幼兒園收取任何報酬。
《暫行辦法》同時指出,教育督導部門要根據區域內幼兒園布局和在園幼兒規模等綜合因素,按1人負責5所左右幼兒園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制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在園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各區結合實際,將轄區內所有幼兒園納入監督監管范圍。可采取掛牌督導、按督學責任區統籌實施督導等多種方式開展監督監管工作。
責任督學督導原則上每月不少于1次
《暫行辦法》還規定,責任督學的基本職責為對依法依規辦園進行監督,對幼兒園規范辦園行為進行指導,受理、協助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發現問題并督促幼兒園整改,向教育督導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并指出,責任督學要對幼兒園依法辦園、安全管理、衛生保健、保育教育、師德師風、內部管理以及園務公開情況實施經常性督導,可采取隨機觀摩教育活動、查閱資料、座談走訪、園所巡視等方式進行經常性督導。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責任督學應報告情況并督促整改落實。對各類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及時了解并上報情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督導結束后,責任督學應填寫督導記錄,向幼兒園反饋督導結果,并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責任督學進園督導應出示督學證,對每所幼兒園實施經常性督導,原則上每月不少于1次,視情況可隨時進行督導。
阻撓責任督學經常性督導要予以通報批評
《暫行辦法》中還提到,幼兒園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督和指導,按要求提供情況并進行整改。教育督導部門對拒絕、阻撓責任督學依法實施經常性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兒園,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對幼兒園主要負責人或舉辦者以及其他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各區也要為責任督學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專項經費和待遇保障。對新任責任督學進行入職培訓,對在職責任督學進行定期培訓、集中培訓。
此外,《暫行辦法》強調,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聘;對未認真履職并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解聘。教育督導及有關部門要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幼兒園綜合評價、年度審核備案、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
文/本報記者 武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