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推倒兒童,強制灌食芥末,近日,發生在上海某托兒所的虐童事件引發輿論關注。幾乎在同時,又有媒體報道,河北一幼兒園老師用牙簽扎孩子,廣西一幼兒園老師持棍毆打孩子……
本應是呵護花朵的園丁,卻變得這般狠心。對此,不少人感慨,法律法規去哪里了?事實上,對打擊虐童行為,我國刑法早已作出規定,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但由于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造成輕傷以上損害,而虐待罪又僅限于家庭成員之間,因此,很長一段時間內,對學校、幼兒園、托兒所老師或家政服務人員的虐童行為,要么是造成的傷害不足以定罪,要么是行為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要求,很難適用刑事制裁。刑事打擊不力,使一些不良老師、保姆無所忌憚。
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的,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對于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機構而言,如果構成單位犯罪,其直接負責人需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早有規定,而且不可謂不嚴格,但虐童事件仍然頻發,又是什么原因呢?嬰幼兒受認知水平所限,遭受虐待后,受害者往往難以及時表達出來;對輕微虐待、精神虐待等,更是難以發現,這讓一些虐童人員心存僥幸。此外,執法不嚴和普法缺失,也讓一些人對虐童的法律后果缺乏認識,對法律法規缺乏敬畏。受“棍棒之下出孝子,黃荊條下出好人”的傳統觀念影響,不少人認為打罵孩子是正常的管教方式。種種因素疊加,致使虐童事件屢禁不止。
此次上海虐童事件發生后,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相關責任人刑事拘留。應該說,這起事件再次為從事兒童教育、看護的個人和機構敲響警鐘:虐待兒童是高壓線,將受刑法制裁。
防范虐童事件的發生,應該提高從業者法律意識、道德修養、專業水平,對有不良記錄人員實行黑名單制度,終身禁入相關行業領域。對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也應該加強管理,在鼓勵支持社會辦學解決雙職工家庭子女照看困難的同時,加強監督檢查,防止“一證了之”——只管發證,不管監管。家長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和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選擇看護、教育機構時應該關注其有無資質,對可能發生的虐童行為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主管部門求助。只有全社會關心關愛兒童,類似的虐童事件的發生才會減少。
《 人民日報 》( 2017年11月15日 1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