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4月16日消息(記者呂紅橋)如何實現知識產權制度和競爭政策的科學銜接和合理統一,推動整個社會的創新和發展,是互聯網理論界與實務界長久以來致力的目標。由騰訊研究院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2019知識產權南湖論壇·互聯網分論壇”最近在鄭州召開,本屆分論壇的主題為“知識產權與競爭政策熱點”,與會嘉賓圍繞互聯網領域的熱點知識產權與競爭問題展開研討。
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和數字內容領域的適用應當保持慎重和謙抑
反壟斷法中的“核心設施理論”能不能成為要求互聯網企業開放平臺和開放數據的理由?對于這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王曉曄教授從近期行業紛爭入手,引出反壟斷法中的核心設施理論,她認為,強制壟斷性企業向競爭者開放設施在反壟斷法中是例外,因為這需要很多前提條件,包括設施的不可復制性,不可獲得性。如果把核心設施理論予以常態性適用,這與通過反壟斷制度促進技術發展和經濟進步的初衷背道而馳,因為這會遏制潛在的壟斷者和競爭者進行投資和創新的動力,因此更要謹慎適用核心設施理論。
騰訊研究院競爭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葉高芬指出,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實際上是殊途同歸的,在保護創新和保護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目標一致。在處理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關系時,需要保持反壟斷法的謙抑性。尤其在新業態互聯網領域里,反壟斷法不能被濫用。
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葉衛平教授指出,應努力在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來解決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交叉領域的法律問題。
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吳一興指出,知識產權導致有價值的商品進入市場。競爭法的任務是確保市場運作。沒有知識產權,市場的積極影響會急劇下降;沒有競爭法,知識產權的價值就無法充分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知識產權法和競爭法相輔相成。因此,在知識產權領域不能輕易適用反壟斷法。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志提出,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都意在促進創新與發展,在保護目標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在保護路徑上存在差異性。因為反壟斷法作為公法受到嚴格的法定主義約束并由此內含謙抑性品格,其調整效果也具有強干預性和放大效應,故應慎用。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的規制上應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原則;在適用順位上,應遵循知識產權法——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的順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教授認為,在互聯網快速發展的今天,傳統的契約法理論仍然需要堅守,必須形成適應互聯網時代的契約觀念。私人自治、理性消費者等契約法理念并未過時,法律應采取審慎態度、不應當過度干預,要給企業間的競爭留足契約自由的空間。
應當鼓勵和支持著作權專有許可制度在數字內容行業的適用
知識產權許可是否適用反壟斷法中禁止壟斷協議制度?上海交通大學競爭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教授以禁止壟斷協議制度為例,對知識產權許可行為進行了反壟斷基本框架分析,認為許可協議使得投資人獲得回報、創新者贏得獎勵、使用者換取便利、不同技術組合利用,其在本質上是有利于競爭的;當要適用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規制時,需要考慮協議當事人是否有競爭關系、市場集中度和知識產權本身的特點等因素。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叢立先教授認為,對于著作權專有許可模式的探討,必須要符合產業發展的基本規律。今天,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專有許可制度就是互聯網內容產業與傳統的媒體產業博弈的選擇,這是一個良性博弈的局面。所以在規則選取上,需要從這種產業發展的大背景中來思考問題。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熊琦教授認為,我國專有許可適用既無任何來自著作權法的專門限制,也難以通過類推適用合同法的方式尋找限制依據。此外,在合同類型上,著作權專有許可主要適用于著作權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屬于B2B類別的合同,締約主體不包括普通消費者。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那種消費者處于事實上弱勢地位的預設,在著作權專有許可領域并不成立。
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汪涌博士指出,市場競爭中的問題盡量通過競爭解決。一方面,通過市場競價方式競爭版權作品的專有許可,最為公平。另一方面,資本介入版權市場,也有利于我國文化市場繁榮。
互聯網領域新型法律問題的相關規則亟待加以明確
近年來,伴隨著中國互聯網市場的發展,互聯網新興產業迅速崛起,人工智能領域的專利技術增長迅速。對于這些新興產業領域的專利技術存在研發成本高、強度大,跟風抄襲成本低等問題,如何加強專利法領域的保護?騰訊公司高級專利顧問王為認為,為了適應數字經濟背景下專利保護的需要,當前頒布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在多個方面亟待加以完善。首先,“專利職務發明獎酬”的相關規定不符合當前產業創新實踐,增加了單位的創新管理成本,降低了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制度的市場活力。其次,誠實信用原則和不得濫用專利權的相關規定過于模糊和抽象,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且與現行法存在重復規定之處。再次,對于專利侵權法定賠償最低數額十萬元的設定不符合專利侵權的現實狀況,專利的實際價值無需通過法定賠償金額下限來彰顯,過高的下限反而不利于完善侵權賠償舉證機制。最后,應當在《專利法》中引入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有利于滿足我國設計主體的創新需求,進一步提升我國的專利保護水平。
百度公司高級法律顧問李帥以APP Store針對開發者侵權的注意義務為例,指出App Store經營者的較高注意義務司法認定本身值得商榷,特別是針對免費類APP。他認為,平臺管理能力強不是要求平臺承擔較高注意義務的正當理由,那些低于行業公認管理水平的互聯網平臺,反而應當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因為該等平臺發生侵權行為的風險更高,社會危害性更大。
新浪互聯網法律研究院秘書長王磊結合“微博訴脈脈案”和“Facebook vs. Power Ventures”指出,第三方應用通過開放平臺獲取信息必須堅持“用戶授權”+“平臺授權”+“用戶授權”三重模式,保護作為“筑路人”的數據開發者的商業利益。
騰訊公司法務部高級法律顧問徐鋼以“騰訊公司訴世紀星輝公司廣告屏蔽案”為例,指出廣告屏蔽行為短期看似增加了“消費者福利”,但從長期反而會使消費者福利下降,因為廣告屏蔽會使內容購買、企業資金投入、視頻數量質量均下降。
騰訊競爭政策辦公室首席經濟學顧問吳緒亮指出,傳統法律規則的設立有其各自價值目標,比如公平、正義等等,但是,互聯網經濟發展帶來很多新問題,需要通過設立新的法律規則來治理,比如數據治理、人工智能法律倫理等等。這些規則的設立,一方面要考慮傳統的規則設立的價值目標,另一方面更需要考慮通過激勵相容來鼓勵各方主體貢獻力量,促進行業繁榮和國家競爭力提升,從而最終實現包括用戶在內的社會整體和長遠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