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6月10日消息(記者 王雨馨)中信證券近日又攤上一樁“麻煩事”。
8日,廣東證監局網站公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華南”)出具警示函。
(廣東證監局官網截圖)
廣東證監局表示,經查,中信證券華南在擔任“13莒鴻潤”債承銷商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工作不充分問題,反映出公司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開展過程中內部控制不完善。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信證券華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被要求完善內部控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并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內部問責情況。
據官網資料顯示,中信證券華南是中信證券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為53.6億元。公司的前身是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設立,是全國最早成立的證券公司之一。2020年1月,中信證券華南并入中信證券,并更名為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對于債券發行,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應充分發揮“看門人”作用,充分核實各環節相關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合規開展各項工作,維護債券市場生態向好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5月15日,中信證券因中標承銷費率遠低于市場正常水平,而受到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的警告。
據交易商協會網站消息,5月15日,交易商協會發布2020年第5次自律處分會議審議決定,對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兩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予以警告,并責令兩家機構限期整改。
(交易商協會官網截圖)
經查,兩家機構在部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招標過程中,中標承銷費率遠低于市場正常水平,預計承銷費收入明顯低于兩家機構核算的業務開展平均成本。
該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相關規定,對市場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交易商協會稱,債券市場主承銷商的職責非常關鍵,為爭取市場份額,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承攬中不當低價競爭,影響執業質量。下一步,將繼續強化對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督導各類機構盡職履責、合規從業,對相關機構業務開展中出現的嚴重違規行為。
此外,記者注意到,中信證券日前發布的“月考”數據也不容樂觀。數據顯示,公司5月份業績同比、環比均下降,營收環比下降69.12%至10.24億元,凈利潤環比下降74.06%至4.04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