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本報北京2月28日訊 記者劉子陽丈夫欠下賭債,妻子是否需要“買單”?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近年來,公眾、媒體持續關注第二十四條法律適用問題,對此條存在不同解讀。有觀點認為該條規定剝奪了不知情一方合法權益,讓生產經營負債以及高利貸、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的所謂債權以夫妻共同債務名義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擔。”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上述現象與第二十四條規定沒有必然聯系,而是司法實踐中未嚴格依法處理案件所致。
為了讓人民群眾更準確、全面理解第二十四條的內涵和外延,《補充規定》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知明確提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通知要求,堅決避免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要結合借貸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親朋好友、同事等利害關系,經合法傳喚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借貸金額大小與出借人經濟能力是否匹配等,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有的法院判決夫妻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無法清償的債務,最終被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讓不知情未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一方也承擔該債務,這是社會公眾反映強烈、最不能接受的。”杜萬華表示,對于夫妻一方所負的非法債務法院不予保護,絕不能讓無辜者“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