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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推動存在退市可能公司主動退市

2013-12-08 09:3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說兩句  分享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6日表示,下一步,要嚴格執行現行的退市制度,實現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推動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規則框架內主動退市。證監會正在抓緊制定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各項改革措施的配套規則,如《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預先披露規則、信息披露指引等等。

  近期,證監會在完善現金分紅監管制度的基礎上,正會同國資管理部門研究探索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分紅情況納入各級國有控股股東業績考核范圍,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進一步提高現金分紅水平。

  證監會同日發布了兩項IPO財務信息披露指引,分別是《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及時性信息披露指引》)和《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中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

  疏通退市公司轉板掛牌交易和重新上市渠道

  鄧舸表示,市場化、法制化和常態化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向。下一步,要嚴格執行現行的退市制度,實現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推動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規則框架內主動退市,健全完善交易所市場與場外市場對接機制,疏通退市公司轉板掛牌交易和重新上市渠道;研究完善相關制度安排,維護公司穩定、投資者穩定、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

  鄧舸說,證監會在制定退市規則過程中非常重視投資者訴求和市場意見,對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制度安排:一是加強退市信息披露,通過提高披露頻率、完善披露內容及加強披露管理等方式強化退市風險警示機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二是設置退市整理期,使投資者有“繼續持有”或者“賣出”的選擇權。三是做好退市后續安排,明確公司終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四是根據滬深交易所《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產重組等方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

  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進一步提高現金分紅水平

  鄧舸介紹,國有上市公司的家數、市值目前分別占A股市場的41%和61%,其分紅行為對全市場有重要引領作用。

  他透露,從2012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總體情況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仍有一定提升空間。近期,證監會在完善現金分紅監管制度的基礎上,正會同國資管理部門研究探索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分紅情況納入各級國有控股股東業績考核范圍,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進一步提高現金分紅水平。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之中。

  正抓緊制定落實《意見》各項改革措施配套規則

  他表示,證監會正在抓緊制定落實《意見》各項改革措施的配套規則,如《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預先披露規則、信息披露指引等等,擬在履行完相關立法程序后發布實施。

  鄧舸介紹,為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及時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發生的重大事項,向投資者揭示最新的企業經營情況,《及時性信息披露指引》規定,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之間超過4個月的,應補充提供期間季度的財務報表并披露主要財務信息,此類財務信息不需審計但應經會計師審閱。此外,還應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經營情況,并作充分風險提示。該指引還要求,發行人預計年初至發行上市后第一個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較上年同期發生較大下降的,應作重大事項提示。

  針對以往部分首發公司招股說明書存在的財務分析針對性不足問題,《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發行人應結合自身所處行業、經營模式、同行業比較等,深入而有針對性地對盈利能力信息進行分析和披露。同時,該指引借鑒財務專項檢查中取得的經驗,引導和規范中介機構切實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鄧舸介紹,隨著6月1日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證監會已取消2項審批事項。證監會還擬取消7項審批事項,將在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并履行有關程序后及時公布。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從過多的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轉變。

  證監會重申禁止承包或合作經營證券公司分支機構。鄧舸表示,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被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承包,容易導致其管理失控,分支機構甚至可能成為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平臺,這種情形曾是證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的原因之一。國務院頒布施行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在總結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經驗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制定了第27條第二款“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對于此類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嚴厲查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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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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