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9日消息(記者 梁爽)欺騙性有獎銷售、“先提價后打折”、使用虛假宣傳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等行為,以后都行不通了。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以上行為作出明確禁止。

  《規定》涉及不正當競爭、價格、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個方面,聚焦“促銷”這一熱點現象,對促銷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遵守的基本規范提出明確要求。

  近年來,隨著促銷季電商平臺成交量不斷刷新,經營者利用互聯網等新興技術,使促銷規則更加復雜,促銷花樣不斷翻新,促銷行為真假難辨,也催生出許多問題。

  “雙11”前夕,中國消費者協會梳理發布了六類網購常見問題,就包括商家“優惠活動水分多”一項。中國消費者協會表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平臺與商家推出商品預售的促銷模式,以支付定金能夠享受優惠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提前下單。這種商品預售模式看似優惠,但消費者應了解“定金”與“訂金”的區別,通常情況下“定金”支付后,如果消費者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尾款,“定金”不予退還;如果商家違約,則返還消費者定金的雙倍。

  “定金”“預付抵扣”“滿減”“尾款打折”......名目眾多的購買規則,到底怎么搭配才更便宜?《規定》明確,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另外,對于折扣、優惠算法復雜的促銷活動,消費者往往缺乏辨別力。《規定》明確了經營者開展促銷要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等,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某些商家促銷時宣稱“贈品不退不換,不予三包”,是否符合規定?“實際上是不符合規定的,贈品是消費者付款后方能取得的,從法律角度講,也應視為商品。”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愷濃表示,《規定》明確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侵權或者不合格產品、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獎品或者贈品,且贈品也應享受“三包”,不得謊稱有獎銷售。

  記者了解到,《規定》自今年12月1日起生效,這是否意味著《規定》對本次“雙11”不構成約束力?對此,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規定》在12月1日生效,但在“雙11”之前公布,有利于進一步釋放規范市場經營行為、加強市場監管的信號,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接下來監管部門還將制訂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平臺經濟行業的反壟斷指南》等一批規范線上經濟發展的制度措施。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嚴哲瑀認為,《規定》對于正在進行的“雙11”促銷活動影響有限,僅起到指引性的作用,但對施行后的促銷行為具有規范性作用。他建議電商經營者,在之后“雙12”的活動中,不能持續沿用雙十一的促銷規則,一定要和新規進行比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