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禁止利用領導干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是落實巡視整改要求的具體行動。
今年7月,中央第八巡視組在向我省反饋巡視意見時指出,一些地方利用領導干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插手工程項目,“提籃子”謀取私利問題突出。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將整治“提籃子”現象列為巡視整改的重要內容,制定出臺專門針對“提籃子”的禁止性規定。
《規定》所稱“提籃子”,是指利用領導干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公共資源交易、房地產開發、行政審批(許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金融、財政項目資金分配等領域,充當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幫助、與他人(個人或者單位)合作等方式,為他人獲取利益、謀求私利的行為。
《規定》從行為主體、主要領域、主要方式、行為特征等方面,對“提籃子”進行了明確界定,從公共資源交易、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六個方面開列禁止“提籃子”的負面清單。
《規定》明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利用領導干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實施“提籃子”行為。相關單位或者人員發現以領導干部名義“提籃子”的,按照“不信、不見、不理、不辦”原則處理并報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司法機關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發現或者接到檢舉、控告“提籃子”的,要按照職責和權限及時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規定》嚴格要求領導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批條子、打招呼、請托說情、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等方式,為他人“提籃子”提供便利、幫助,也不得縱容或者默許他人“提籃子”;領導干部之間不得為“提籃子”提供便利、幫助。發現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提籃子”,或者他人以本人名義“提籃子”,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告,未制止、未報告的,從嚴處理。
《規定》明確了責任追究等措施,強調各級黨組織要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執行不力,導致“提籃子”現象在本地區、本單位頻發多發,群眾反映強烈的,追究有關組織和領導干部的責任。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主動給領導干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提籃子”創造條件、提供機會的,從嚴處理。(記者 張斌 通訊員 陳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