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9日,就外遷人員落戶長沙,長沙市公安局在長沙市政府網站上發布了最新規范條件。記者注意到,此次落戶條件的規范,涵蓋了所有類型的外來人員。除高校和大中專畢業生外,其余外來務工人員均須連續繳納12 個月個人所得稅或城鎮社會保險方可達到落戶條件。
而本科及以上大學畢業生,除畢業證外,還額外增加了就業報到證或合法有效的就業憑證材料,才可有資格落戶長沙。職院畢業生,除畢業證和就業證明外,還需社保繳納證明,只是沒有年限規定。
《長沙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外遷入人員落戶條件的通知》細則如下:
一、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在我市連續繳納12 個月個人所得稅或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居住地城鎮地區。
二、在我市投資興辦企業、個人創業,已納稅或已安置人員就業的企業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資人、股東等及個體工商戶,在我市連續繳納12 個月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或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三、在我市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擁有了住宅、商業用房、商住兩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實行" 一房一戶" 落戶,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鎮地區。
進行析產的住宅、商業用房、商住兩用房或辦公用房,由不動產權屬證書上的所有產權共有人協議并經公證確定一名遷入人。
四、按照國家和湖南省關于人才認定的相關規定,獲得市級以上(含)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人才,憑市級以上(含)組織人事部門相關證明,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五、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我市合法穩定就業憑證材料,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前款規定以外的高校、職院畢業生,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我市合法穩定就業憑證材料,以及在我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的憑證材料,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六、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中、高級職(執)業資格,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并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七、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落戶條件,與我市區域內的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派遣至我市以外工作的人員遷入落戶的不予辦理。
八、戶口在株洲市、湘潭市區域內的居民,投靠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遷入落戶的不再辦理。
九、符合本通知規定落戶條件的,應當提交相關憑證材料。本通知未明確的其他事項仍按《長沙市公安局關于印發< 長沙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的通知》(長公通〔2016〕71 號)執行。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長沙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