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公積金新政細節出臺:繳存情況咋認定?繳存余額咋認定?住房套數咋認定?

  日前,鄭州住房公積金新政出臺,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且為家庭首套房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不與繳存賬戶余額掛鉤,最高貸款金額由60萬元提高至80萬元。

  繳存情況咋認定?繳存余額咋認定?貸款次數咋認定?住房套數咋認定?地下室算入總面積嗎?面對市民更多的問題,新政并沒有提及。昨日,記者從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更加詳細的文件已出臺,將詳細解答市民疑問。

  1.繳存情況咋認定?

  答:異地轉入后接續繳存、補繳未超過3期、多地繳存記錄合并后連續,且賬戶狀態正常的,可認定為正常繳存。

  靈活就業繳存戶轉為單位繳存戶接續正常繳存的,可認定為正常的單位繳存戶。

  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賬戶狀態正常,且應繳未繳不超過4個月(從申請當月向前計算)的,可認定為繳存情況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

  復轉軍人、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已錄入鄭州市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庫)開立賬戶繳存1個月以上,且狀態正常的,可認定為繳存情況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

  高級專業技術人才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或繳存不足6個月的,可按夫妻雙方繳存情況均符合條件辦理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為鄭州市級住房公積金繳存戶,但配偶為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鄭州市級靈活就業繳存戶的,繳存情況均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時,可按夫妻雙方繳存情況均符合條件辦理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繳存情況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配偶為現役軍人的,可按夫妻雙方繳存情況均符合條件辦理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在同城其他管理機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到繳存的管理機構辦理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為住房公積金靈活就業繳存戶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

  2.繳存余額咋認定?

  答: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含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夫妻雙方繳存余額之和為家庭繳存余額。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本人繳存余額為家庭繳存余額。

  申請公積金貸款前6個月內發生的一次性補繳金額不計入家庭繳存余額。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或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不超過家庭繳存余額的15倍。

  3.公積金貸款次數咋認定?答:公積金貸款次數根據新購房所在地和繳存地夫妻名下的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下同)記錄合并計算。開具異地貸款證明后已辦理異地公積金貸款以及未辦理但未核銷證明開具記錄的,按有效公積金貸款記錄認定。

  上筆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家庭不得辦理公積金貸款。已兩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家庭不得辦理公積金貸款。借款人貸后離婚的,上筆公積金貸款余額小于單繳存職工最高貸款限額時,原配偶方可再次辦理公積金貸款。

  4.住房性質咋認定?

  答:住房性質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登記證的標示認定。對性質表述中含有“住房”“住宅”“居住(含居住公寓)”“安置住房”“經濟適用房”等字樣的房產可辦理公積金貸款。對性質表述中含有“別墅”“公寓(不含居住公寓)”“地下室”等字樣的房產不得辦理公積金貸款。

  5.住房套數咋認定?

  答:家庭已有住房包括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新購房所在地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房管部門或不動產管理部門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住房(含共有權房產),并按前款可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房產性質統計。

  申請貸款時,家庭已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不含在購住房)的,不得辦理公積金貸款。

  6.住房總價咋認定?

  答:住房總價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買賣協議標定的價格認定,未記入均價的地下室、停車位價值不計入住房總價。對面積較小、均價和貸款比例明顯偏高的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審核住房總價的正常性。

  7.異地繳存職工咋貸款?

  答:異地繳存職工在鄭州購買住房時,借款人具有鄭州行政區域內戶籍的,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借款人一方或夫妻雙方均為異地繳存職工的,貸款金額、比例、利率、期限等方面按照鄭州市級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同等條件認定,但異地繳存職工配偶在鄭州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以配偶為房產主買受人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申請公積金貸款。(記者孫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