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披特別規定修訂
2014-01-13 11:00 來源:北京日報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河南分網消息 據北京日報報道: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監會日前發布了修訂后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新修訂的規則增加了對銀行的信托、財富管理等創新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
據介紹,上市商業銀行作為特殊行業的企業,信息披露文件通常具有較高的專業性,一般中小投資者難以理解。證監會此次加強了高風險領域的信息披露要求。為加強和細化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財富管理等高風險領域的信息披露,更好地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增加了對信托、財富管理等創新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另外,增加了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相關風險的計量方法、風險計量體系的重大變更和相應資本要求變化的披露內容。
新規還統一了信息披露標準,加強各規定之間的銜接性。鑒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規范銀行業監管指標,因此明確相關監管指標的計算口徑,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標準計算;涉及資本及資本充足率的指標按巴塞爾協議等國際標準進行規范統一;明確本規定適用范圍包括年報和半年報,以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提高有效性。
此外,新規簡化了信息披露內容,刪除關于銀行內控制度的重復規定,簡化銀行各層級分支機構名稱、地址的披露,賦予銀行根據自身經營管理特點按地區分布等形式進行披露的自主性。豁免銀行日常經營范圍內對外擔保的披露要求。修改上市銀行與關聯自然人30萬元關聯交易的披露上限,要求披露關聯交易的余額和風險敞口,同時簡化關聯交易的決策和披露程序。鼓勵金融業務創新,適當簡化創新業務的披露流程。
編輯:任偉
相關新聞
頭條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