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5月20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疫情影響下,不免發生一些經濟糾紛,比如無法按時履行的合同,存在交叉違約等情形,怎么辦?資金回籠困難、租金支付困難,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解決?線下培訓課上不了、不能到定點醫院看病、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打賞”產生大額費用等,又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5月19日發布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第二個指導意見,聚焦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金融借款、醫療保險和企業破產等案件類型,提出了23條具體審理意見。

  受疫情影響,一些企業無法按時履行合同,存在交叉違約等情形,影響了上下游產業鏈和供應鏈穩定,最高法的指導意見規定了處理原則。最高法民二庭庭長林文學表示:“總體要求是鼓勵交易、慎用合同解除制度,盡量通過變更合同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原則上只有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請求調整價款,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予以支持!

  受疫情影響,買了商品房不能如約交付想解除合同?法院不支持。林文學表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疫情期間,防疫物資“一女多嫁”產生了糾紛怎么處理?不能讓最初的買受人吃虧。林文學介紹:“出賣人在訂立買賣合同后,將防疫物資高價轉賣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定出賣人將所得利潤賠償給買受人!

  受疫情影響,零售、餐飲等行業客流減少,銷售額下滑,面臨資金回籠困難、租金支付困難等經營壓力,這類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解決?最高法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分析,處理這類糾紛,從法律適用角度,應把握兩個要點。劉貴祥表示:“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屬于不可抗力,應適用民法總則、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第二,要使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惠及企業租金方面的政策,能夠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

  指導意見規定,一般情況下不支持解除租賃關系的訴訟請求。有兩種特殊情況,可以例外支持解除合同。劉貴祥介紹:“比如為了過春節,或者由于一定的季節性需求,辦的展覽、廟會預定的場地,再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合同目的就不能實現了,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允許解除合同的。還有一種情況,他已經完全確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合同不可能再履行了,法院應當支持,實際上早點把這個枷鎖去掉,讓一方當事人去尋找新的商機!

  依據意見,法院一般情況下支持變更租賃合同內容的請求,盡可能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共渡難關,達成調解協議。為了保持司法與國家惠企政策的銜接,當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關于減租免租的法律文件向政府申請相應優惠政策。

  高考的補習班、藝考班、幼小銜接班等,疫情發生之前,許多家長培訓合同簽了,培訓費也繳了,疫情發生之后,培訓不能進行,就可能發生糾紛。劉貴祥表示:“如果它不能通過線下面對面培訓,但是可以替代性的通過線上培訓達到預期培訓效果,實現合同目的,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果通過線上培訓,無法達到預期培訓效果,比如幼兒、藝術類培訓,必須面對面進行培訓,這種情況下,對于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我們要支持。對于請求退還已經預繳的培訓費或者定金等,人民法院也要支持!

  疫情期間,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游戲和網絡打賞引發的糾紛增多。指導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資金,監護人要求游戲運營商或者網絡平臺返還有關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劉貴祥介紹:“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絡打賞、網絡游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在網絡進行游戲或者進行打賞時,毫不吝嗇,拿著父母的支付寶、信用卡,有的幾千、幾萬,這顯然和他的年齡、智力水平不相適應。針對這種情況,毫無疑問,如果家長不追認,這屬于無效行為。家長請求網絡公司退還小孩已經支付出去的相應費用,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關于醫療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指導意見明確,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無法在約定醫療機構就醫的,不能成為免賠事由。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間,很多保險公司對醫護人員和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等免費贈與醫療保險合同。指導意見明確,對這些贈與的保險合同,人民法院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確定保險責任,而不受是否繳納保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