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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

微商售賣食品期盼監管到位

2017-06-25 10:28:00來源:中國醫藥報

  “日收入5萬元”“年利潤數億元”……2014年以來,在“低投入,高回報”的利益驅動下,民間以烽火燎原之勢涌現了一股草根創業力量——微商。與之爆發式增長成正比的是,微商平臺上查獲的假劣食品等案件也越來越多。

  微商問題凸顯,誰該為消費者所遭受的損失買單?在6月19日召開的“網絡社交平臺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挑戰”研討會上,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三大部門共議“治理之道”。

  現狀

  微商銷售食品亂象叢生

  6月15日,北京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與北京市公安局環食藥旅總隊聯合發布了2017年3月1日~5月31日破獲的系列網售假劣食品藥品案件,其中不乏利用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進行交易的案件。該段時間內,兩部門共破案155起,搗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藥犯罪窩點34個,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9名,查獲宣稱具有“減肥” “止咳” “降壓” “降糖” “治療心臟病”等功效的假劣食品、藥品17729盒(瓶),貨值近百萬元。

  無獨有偶,此類案件在湖南等地均有查獲,且案值不菲。

  2016年6月,湖南省懷化市公安局聯合當地食品藥品監管局破獲了一起案值過億元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該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通過不斷發展下線,利用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虛假宣傳、高價銷售違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偽劣“減肥食品”。

  據懷化市公安局副局長易漢忠回憶,犯罪嫌疑人在黑作坊違法生產、灌裝名為“WOASO閃電瘦”的假劣保健食品,銷售網絡遍布廣東、安徽、江蘇、山東、陜西、吉林、黑龍江等10余省份,涉及面廣,危害極大。由于涉案人員通過QQ、微信等“點對點”的推銷、轉賬收款模式,再快遞給消費者,其隱蔽性、欺騙性極強。

  “微商已經形成一個巨大的群體,正在野蠻式增長。” 中國互聯網協會微商工作組秘書長于立娟表示,在微商市場爆發式發展的背后,相關產品在生產、銷售、售后服務等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

  據中國互聯網協會微商工作組的統計顯示,2016年,微商行業總體市場規模已超過3600億元,全國微商從業者高達1535萬人,并持續呈高速增長態勢。在微商交易中,食品交易占有一定比重。來自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數據也顯示:2016年,中國網絡消費不滿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涉及網絡投訴的案件高達29856件。

  由于監管缺失,消費者維權無門,賣家銷售假貨的機會成本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場“三無”產品泛濫、價格虛高、無法維權等現象難以遏制。作為一個承載千萬從業者,市場規模數千億元的產業鏈條,微商存在的問題顯而易見,如何監管成難點。

  問題

  產品質量堪憂 調查取證難

  微商存在哪些問題?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秘書長劉學聰表示,微商所售多為“三無”產品,再加上宣傳方便,監管空白,出現問題后調查取證難。

  根據近年來對網售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監測、打擊的經驗,北京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網監大隊隊長李旼分析說,犯罪嫌疑人在知曉其所售商品為假藥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況下,為逃避打擊,一般不直接在網頁上宣傳違法產品,而是通過微信、QQ等網上通訊工具與客戶溝通,達成意向后再以購買其它產品的名義付款交易。

  此外,由于微商兜售的商品只通過“朋友圈”傳播,當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時,也很容易在熟人關系間被“消化”掉。“即使接到舉報,對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現在的行政手段,調查取證難度也極大。”李旼坦言,與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很可能對公眾健康產生直接危害,通過社交平臺交易產品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然而矛盾也非常突出,最大的挑戰在于對微商平臺性質、責任的認定。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網售食品增設了責任條款,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要對入網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此,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現行《食品安全法》中的要求只是第一步,這一規定有利于規范微商的食品銷售行為,至于微商是否能夠做到有法必依,監管部門是否能夠做到違法必究,恐怕還有很多難題需要破解。

  建言

  多方發力 依法納入監管

  鑒于行業法律規范的有限性,與會專家建議,最好借助正在立法進程中的《電子商務法》,從市場準入、權利義務、機制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微商進行全面監管,促進微商逐步走上規范運行之路。

  “近年來,微商呈現蓬勃發展之勢,交易量和市場份額巨大,但政府在監管上相對滯后;對微商的監管,也存在調查難、取證難等問題。”劉學聰指出,微信作為交易促成和發生的平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微商”是不是“電商”?是否應與淘寶、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納入一視同仁的監管?目前尚缺乏專門的法律條款明確。這樣的監管“空白”,縱容了不法分子以微信朋友圈為大本營,明目張膽地銷售假冒偽劣食品。

  在李旼看來,任何一種新興事物出現,都須有制度層面的約束,才能讓其走上正軌。“依靠商家的自律,很難消除假冒偽劣產品,真正能夠盡可能控制問題出現的環節,就是網絡平臺自己。”

  對于在朋友圈銷售產品的個人和商家,李旼介紹,目前按照相關規定,要銷售食品、保健食品等,都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取得許可證照才能夠銷售。他建議,對于個人或商家在朋友圈中銷售食品、保健食品等行為,微信平臺應制定相關規則,“如果平臺能審核商家銷售資質,微商的問題會少很多”。實習記者 宿志紅

編輯: 王啟慧
關鍵詞: 微商;食品安全法;食品藥品監管局;朋友圈;微信

微商售賣食品期盼監管到位

“日收入5萬元”“年利潤數億元”……2014年以來,在“低投入,高回報”的利益驅動下,民間以烽火燎原之勢涌現了一股草根創業力量——微商。2016年6月,湖南省懷化市公安局聯合當地食品藥品監管局破獲了一起案值過億元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