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廣州8月26日消息(見習記者 夏燕)為解決安全事故糾紛和防控校鬧,廣東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26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對該條例作了進一步情況介紹。

  據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偉忠介紹,該條例是針對學校安全工作目前存在的問題而制定的,“比如相關部門責任不明確、安全工作機制不健全、安全工作人財物不足、教師對于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學生不敢管、‘校鬧’難處理等,為此,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固化經驗,解決問題。”

  該條例分九章共七十四條,對各類主體職責、校園及周邊安全管理、安全教育與培訓、教育懲戒、突發(fā)事件應對、“校鬧”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guī)定,為學校安全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賦予了教師必要的教育懲戒權。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yè)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教育懲戒權是基于教育目的需要,對違規(guī)違紀、言行失范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廣東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李大勝表示,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條件,必須是學生做出了違反學校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行使教育懲戒權是教師的自主選擇,懲戒的措施要與學生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用體罰作為教育懲戒措施。”

  此外,條例為解決安全事故糾紛和防控校鬧做了五個方面的規(guī)定,明確解決糾紛的方式、成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規(guī)定事故當事方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等。如條例規(guī)定:“因學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學校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協調、調解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