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廣州10月20日消息 “憬彼淮夷,來獻其琛,元龜象齒,大賂南金。”《詩經·魯頌》或許是中國最早用詩歌間接記錄礦業的文獻,文中描述到淮夷地區除了貢獻海龜和象牙外,還有南方出產的金屬,反映出當時中國南方金屬礦產冶煉的發達景象。
人類文明的發展離不開對自然資源的索取與加工。從石器時代起,古人用于取火的燧石就是硅質巖,制作石制磨具需用玄武巖、砂巖等多種礦石。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生產建設與生態平衡之間的協調關系成為經濟建設中的戰略性問題。
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開始施行,成為我國現行的第10部稅收法律。與資源稅暫行條例相比,《資源稅法》整體政策更加細化,隨著立法級別的提升,《資源稅法》的施行對相關納稅人稅務處理的嚴謹性、合規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資源稅法》的實施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舉措,是綠色稅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做好資源稅征收管理和服務工作,廣東省稅務局積極探索形成符合廣東資源稅管理特點、實用管用好用的“四聯工作法”,充分發揮“部門聯動、閉環聯管、數據聯控、重點聯治”的作用,構建資源稅全過程管理體系,形成內外聯動、責任明確、全域管控的資源稅管理新格局。同時,各地稅務部門深入實際,充分利用資源稅的稅收杠桿作用,引導轄區內資源開采企業綠色發展,提高企業資源利用效率,針對轄區資源開采企業的行業和需求特點,按戶建檔建冊,所有企業全覆蓋遠程精準輔導,重點需求企業稅務骨干上門輔導,確保企業對資源稅政策更加了解,優惠政策能應享盡享、應享快享。
資源稅“由規升法”,綠色稅制逐步完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及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涵蓋范圍廣泛,包括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黨中央部署的一項重要立法工作。
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資源稅體系,我國自1984年10月開始征收資源稅,鑒于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稅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后來又擴大到對鐵礦石征稅。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進一步落實資源有償利用原則,推動了我國稅收法定進程。
2019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并宣布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資源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是綠色稅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立法將資源稅暫行條例上升為《資源稅法》,對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資源稅法》是資源稅領域的第一部法律,相比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法》對稅目進行了統一規范,調整了具體稅率確定權限,規范了減免稅政策。與原有的資源稅制度相比,《資源稅法》的重大變化可概括為“一拓展、兩規范、三明確”:
一是拓展了征稅范圍。《資源稅法》將征稅范圍的表述由原來的“開采礦產品和生產鹽”改為“開發應稅資源”,并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提供了法律依據,預留了改革的空間。
二是規范細化了稅目。此次資源稅立法,將全部164個應稅資源品目在《資源稅法》所附《稅目稅率表》中逐一列明,覆蓋了目前已發現的所有礦種。
三是規范了減免稅管理。對長期實行且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減免稅政策,《資源稅法》做出了明確規定。如對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低豐度油氣田等減征資源稅等。
四是明確了分級分類確定稅率的權限劃分方式。對原油、天然氣、中重稀土、鎢、鉬等戰略資源實行固定稅率,由稅法直接確定。其他應稅資源實行幅度稅率,由稅法確定幅度,并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區的具體適用稅率,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五是明確了以從價計征為主的征稅方式。資源稅立法鞏固了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成果,從法律上確立了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資源稅征稅方式。稅法所列164個稅目中,有158個稅目實行從價計征,其余6個稅目可視征管便利度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主要是地熱、礦泉水、石灰巖、砂石、其他粘土、天然鹵水。
六是明確了按原礦、選礦分別設定稅率,既確保了稅負公平,又便利了納稅申報,是資源稅稅制的一次優化。
為確保《資源稅法》在今年9月1日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三水區稅務局組建稅收服務小分隊走進廣東省三水鹽礦聯合開發公司,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輔導其做好液體鹽的資源稅計算和申報工作。
四項優惠政策落地,把握發展平衡點
廣東省地處中國大陸最南部,目前是中國人口最多的省份,同時也是第一經濟大省。廣東素有“稀有金屬和有色金屬之鄉”的美譽,全省擁有礦產116種,探明儲量的有88種,其中高嶺土、泥炭土、冶金用脈英石、水泥用粗面巖、鍺、碲的儲量列中國第一位。
7月29日,為充分體現《資源稅法》的理念,同時考慮省內資源稟賦情況和企業承受能力,按照《資源稅法》授權,《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以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環境保護為導向,確定了全省應稅資源的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和減征免征具體辦法,并于9月1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同步施行。
在稅收優惠方面,為鼓勵企業保護環境,促進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提升新技術、新工藝水平,廣東省制定了四項優惠政策。一是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當年資源稅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二是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免征資源稅;三是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四是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作為老工業城市,韶關地區的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一直是推動當期經濟發展的重要元素,而資源利用過程中帶來的環境問題同樣刻不容緩。《資源稅法》的出臺,無疑為當地的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找到新的制衡點。
廣東省大寶山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寶山礦”)是韶關市曲江區的一家大型資源開采企業,《資源稅法》的產業調節作用讓這家企業的綠色效應逐漸凸顯。
10月是《資源稅法》實施后的第一個征期。據了解,大寶山礦申報繳納資源稅120萬元,同比增加40多萬元,增長22%,體現了資源價格上漲后,從價計征機制的正向調節作用。本月,該公司按照《資源稅法》申報享受資源稅三項優惠:一是伴生礦免征資源稅36萬余元;二是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30萬余元;三是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資源稅5萬余元。當月合計享受資源稅減免優惠72萬余元,占當月應繳納資源稅稅額的37.55%。
大寶山礦的總經理巫建平感慨道:“在資源稅對伴生礦、尾礦和衰竭期礦山的稅收優惠政策下,‘采富棄貧’的經營模式已成為歷史,當下我們選擇‘吃干榨凈’低品位礦,提高資源利用率,通過享受稅收優惠,降低生產成本,既提高了經濟效益,又保證了韶關的綠水青山,實現了多贏。”
國家稅務總局東源縣稅務局致力服務資源型企業,減稅費、助發展,定時開展調研,積極為企業出謀劃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圖為東源轄區內資源型龍頭企業河源旗濱硅業有限公司敞亮的生產車間。
資源稅新政策為廣東帶來四項變化
廣東省稅務局資源稅和環境稅處處長安韶君介紹,《資源稅法》實施后,為廣東企業帶來四項變化。
變化一:抑制“采富棄貧”,鼓勵綠色轉型。
考慮到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利用價值較低,處理技術難度大,處理成本高,為抑制企業只開采高品位礦,廢棄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行為,減少資源浪費,鼓勵企業實現綠色轉型,加大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資源稅法》授權,廣東制定了關于開采伴生礦、低品位礦及尾礦的減免稅政策。
業內專家表示,《資源稅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綠色稅制和稅收法定邁出堅實的一步,在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基礎上,資源稅在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功能將得到增強。
河源的大頂鐵礦最早從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開采,經過60多年的開發,產生了大量未利用的低品位礦,堆積如山,且仍在以每年180萬噸的速度增長,帶來嚴重的環境和安全隱患。《資源稅法》實施前,企業不論開采高品位鐵原礦還是開采低品位鐵原礦,每噸都要承擔3.62元的資源稅,用礦價換算,低品位礦的稅負比高品位礦高出15%。公司缺乏利用低品位礦的“動力”,只能選擇“采富棄貧”,將低品位礦閑置不用。《資源稅法》實施后,新政策對低品位礦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調動了企業合理利用低品位鐵礦的積極性,破解了低品位鐵礦價低稅高、利用難的老大難問題。
大頂鐵礦的法人代表曾裕維表示,資源稅新優惠政策助力礦業企業健康發展,也為礦山治理、環境保護和礦業安全生產起到了有力的促進作用。
變化二:實行差別稅率,促進精深加工。
為發揮好資源稅政策的導向和引領作用,鼓勵企業對礦產品進行精深加工,提升新技術、新工藝水平,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資源稅法》實施后對原礦和選礦實行差別稅率,一般選礦稅率要低于原礦稅率,給予從事礦產洗選加工企業更多的稅收支持。
廉江市某石料有限公司的財務鐘會計說:“我們公司是經營石材的,按舊稅率是5%,去年我們交了400萬的資源稅。按新的《資源稅法》,花崗巖原礦稅率是5%,選礦是4%,我們公司的產品是經過破碎、切割、篩分等等過程形成的加工品,符合選礦征收標準,如果按新法的標準,就是320萬,少了80萬。今年上半年因為疫情影響,一是訂單減少,二是工人不能及時回來,影響了一條生產線,資金比較困難,這筆減稅扶持對于現階段的我們來說尤其重要。”
變化三:調整計征方式,發揮調節作用。
安韶君介紹,《資源稅法》實施后,砂石由原來的從量計征調整為從價計征,建立起了砂石價稅同步增減的稅收自動調節機制,調節行業收益功能增強。砂石價格下跌時,資源稅收入同步減少,為企業減負,避免形成經營困難、生產下滑的惡性循環;砂石價格上漲時,資源稅收入同步增加,合理調節資源收益,避免價格過快上漲,行業發展過熱,更好地體現資源價值與稅收變化的關系,發揮資源稅的調節作用。
同時,資源稅與銷售價格相掛鉤的調節機制對抑制資源過度開采,保護自然資源也起到一定作用,進一步體現了《資源稅法》關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本意。
變化四:優化管理服務,提供納稅便利。
《資源稅法》實施后,納稅申報更加便利。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時,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可以直接網上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資料不需提交稅務機關,只需留存備查即可。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升辦稅便利度,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進一步簡化,新申報表較原申報表減少2張附表及24個數據項,更加容易填寫。同時,資源稅納稅申報期限由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內統一改為15日內,與其他稅種保持一致,降低了納稅人的申報頻次,切實減輕辦稅負擔。(鄭少娜、岳瑞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