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印發,并將于11月25日起正式實施。作為廣東首部省級層面關于公共數據管理的政府規章,《辦法》有諸多制度創新,包括國內首次明確將公共服務供給方數據納入公共數據范疇、首次在省級立法層面真正落實“一數一源”、首次明確數據交易標的等。

  “這些制度創新將有效解決基礎數據重復采集、數據匯聚路徑不清晰、數據質量問題難以追溯等難題,進一步促進公共數據的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特別是通過管理職責劃分、安全責任劃分、明確法律責任,從制度上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數據充分共享奠定了基礎,對提升數字政府建設水平,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具有現實意義。”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局長楊鵬飛說。

  政府部門的數據共享和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備受關注。2020年,《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印發,明確要求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研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和數據資源有效流動的制度規范。同年,廣東被國家確定為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試點省市之一。

  試點工作的首要內容,是建立公共數據管理制度。必須通過制定政府規章予以明確規范,才能有效推進和落實公共數據管理各項要求。廣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法治政府基本要求、適合我省具體實情、有利于促進公共數據依法管理和應用的政府規章。在此背景下,《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應運而生,積極先行先試——

  針對長期以來公共數據范圍不清晰的問題,《辦法》指出,“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電子或者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

  這是國內首次明確將“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數據,納入公共數據的范疇。比如,水電煤氣、交通等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記錄就屬于公共數據范圍。

  “與以往規范性文件中常用的‘政務數據’相比,‘公共數據’的概念擴大了數據采集、匯聚的范圍,不僅可以助力政府提供更高質量公共服務、提升治理能力,讓企業和群眾辦事更方便;同時,對于有效推動我省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和促進數據要素的市場化,都將發揮重要作用。”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文靜說。

  撰文:肖文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