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姚瑤 汪祥波)今后生豬在廣東或將不能隨意調運。9月28日,正在舉行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草案計劃進一步完善疫病區域化管理、檢疫等動物防疫制度,增加“動物調運管理”專章,對動物進入、過境本省的防疫檢查作出規定,特別明確生豬按檢疫合格證明上載明的目的地“點對點”調運,運輸途中不得銷售、調換或者無正當理由轉運。
農業農村部去年曾通報多起違法調運引發的非洲豬瘟疫情,把好“運輸關”成為避免疫情多點擴散的關鍵。對此,修訂草案規定,經道路輸入本省、過境本省或者輸入本省無疫區的動物,應當經指定通道動物防疫檢查站查驗合格,并取得檢查簽章后進入;以鐵路、航空、航運等運輸方式輸入本省的動物,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提供相關運輸憑證以備查驗,否則將對運輸人最高處5萬元罰款。
其中,針對經檢疫合格的生豬,修訂草案提出,應當直接運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標明的目的地,運輸途中不得銷售、調換或者無正當理由轉運。否則將對貨主處同類檢疫合格生豬貨值金額50%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此外,為推動公共衛生體系建設,修訂草案還大幅增加了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的內容。例如明確提出將野生動物、進出境動物的人畜共患病防控全部納入聯防聯控機制,規定農業農村和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海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采取防控措施并相互通報有關情況,對人畜共患病實行閉環防控,其中對狂犬病、布魯氏菌病、血吸蟲病等重點人畜共患病還要定期監測和風險評估。
據了解,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5月起已經施行,此次廣東修訂條例,意在結合廣東省公共衛生法治保障體系建設需求,解決動物防疫工作中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