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廣東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下稱《條例》)正式施行。作為廣東首部省級文明行為地方性法規,《條例》明確了文明行為的基本規范和促進保障、治理監督措施,同時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針對部分群眾文明行為意識不夠強、不文明行為仍比較普遍等現實情況,《條例》明確了各類文明行為準則,體現了鮮明價值導向。

《條例》規定,公民應當樹立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維護國家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公共場所、公共衛生、交通、城鄉社區、旅游、醫療、校園、網絡、家庭、飼養寵物等十個方面的文明行為基本規范。其中包括“駕駛機動車行經積水路段減速慢行”“駕駛非機動車不逆行,不亂穿馬路”“不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電梯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或者為其充電”等規定,與民生息息相關。

結合疫情防控工作,《條例》要求,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外出時佩戴口罩;患有傳染病或者與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的,依法配合相關檢驗檢疫、隔離治療、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條例》還倡導綠色環保生活方式,節約水、電、氣等資源,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避免餐飲浪費,踐行綠色殯葬等文明健康環保生活方式。

如何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條例》明確,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等創建為抓手,推動完善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公共服務保障措施;政府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和激勵機制,依法記錄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務等文明行為信息,鼓勵在教育培訓、就業創業、享受社會服務等方面給予激勵。

治理監督機制方面,《條例》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結合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工作周期,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和治理方案。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徐嵩認為,《條例》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并將其融入法治廣東建設,有利于促進社會文明水平進步。

南方日報記者吳曉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