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記者/張子俊)近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要求商品房銷售時必須公示范圍內危險場所、規劃的路橋、隧道、變電站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情況及其建設行為可能造成的影響等。

  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應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相關信息,并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定的網站公示。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公示《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而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的,應公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營業執照》、備案證明文件、經紀服務授權委托書等。

  同時,商品房項目規劃總平面圖、綠地率、建筑間距、建筑層數、戶型詳圖,以及公共配套說明、地下停車位平面圖和停車位配比等也需要公示。

  通知還提出,可能影響居民生活的公共配套設施因素所在位置也需要公示,包括垃圾分類收集房、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等垃圾處理設施,配電房、燃氣供應站、公共廁所、化糞池等信息。

  同時,通知還強調要公示項目周邊影響因素。包括項目紅線外1000米內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及其他危險場所。項目紅線外100米內高壓線路、微波信道、無線通訊基站及其他輻射源。項目紅線外200米內規劃的路橋、隧道、變電站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情況及其建設行為可能造成的影響。

  通知還要求規范信息公示要求,比如對尚未建成招生的學校、幼兒園及尚未建成運營的機場、火車站、地鐵站等要明確告知購房人存在不確定性,不得欺騙或誤導購房人。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可無理由退房”方式銷售的,應明確退款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