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杜娟)近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下稱《若干措施》),涵蓋四方面16條具體措施,包括實行“標準地”供應、實行“帶方案”“帶項目”供應以及支持建設“產業保障房”等。
《若干措施》自2021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實行“標準地”供應
《若干措施》主要有八大政策創新。一、實行“標準地”供應。《若干措施》借鑒浙江等地實踐經驗,明確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制定“標準地”控制指標體系,設定建設、投資、就業、稅收、研發等方面的供地控制指標。在此基礎上,各地結合區域評估和相關規劃成果,確定具體規劃條件和控制指標納入供地方案,實行“標準地”供應,提高政府招商引資的質量,促進拿地地區“按標用地”、相關部門“對標管地”,提高工業用地綜合利用效率。當前階段“標準地”供應主要適用于各類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
二、實行“帶方案”供應。對于規劃建設條件明確的工業項目,將供地后由項目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方案,提前至供地前,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納入供地方案。土地成交后,相關部門依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縮短辦理施工報建手續所需時間,推動實現“交地即開工”。
三、實行“帶項目”供應。為有效解決招商引資與“招拍掛”機制之間的矛盾,采用“帶項目”招標拍賣掛牌供應制度。對地方政府擬引入的意向用地項目,先由市、縣招商部門會同相關產業主管部門進行論證,提出產業準入條件、履約監管要求、項目監管協議等,按程序納入供地方案,再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公開供應,提高供地的精準性。
四、試行預告登記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已出讓土地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不得轉讓。《若干措施》借鑒2017年原國土資源部在浙江寧波開展預告登記轉讓的試點經驗,結合廣東省實際,建立工業用地預告登記轉讓制度,允許開發投資額未達到25%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簽訂轉讓合同后,先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總額達到法定要求時,再依法辦理轉移登記,促進土地流轉使用。
探索增加混合用地供給
五、支持建設“產業保障房”。針對中小微企業用地保障不足,以及工業廠房交易市場存在供應不足、價格高等問題。《若干措施》參考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思路,鼓勵各地探索將標準廠房用地劃撥或協議出讓給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產業園區)管委會,用于建設只租不售的標準廠房,充分發揮政府“有形之手”的重要作用,增加工業廠房有效供給,平抑市場租金價格。
六、降低“工業改工業”門檻。在早期快速發展過程中,廣東省特別是珠三角地區形成了大量用地手續不完善、建設強度低、經濟效益差的存量工業用地。其中很多用地因上蓋物占地比例不符合要求而無法納入“三舊”改造標圖建庫范圍。為加快盤活這部分用地,《若干措施》降低“工業改工業”項目納入“三舊”改造標圖建庫的門檻,支持其按“三舊”改造政策補辦用地手續。同時,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對于補辦手續后不按照約定實施“工業改工業”的,可依據事先約定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七、探索增加混合用地供給。明確新型產業用地配套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控制在30%以內,提高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水平。允許同一土地使用權人相鄰多宗工業用地適度集中建設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發揮配套設施的規模效益。允許工業用途與其他產業用地(不包括商品住宅)進行混合供地,其中工業用途建筑面積占比不低于50%。
八、支持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若干措施》明確了集體工業用地的供應方式。其中,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必須采取招拍掛方式;以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先采取協議方式,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再轉為招拍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