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檢察院17日發布了打擊涉疫情犯罪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廣州市番禺區祝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目前,祝某某在隔離治療中,司法機關將依法予以追訴。
 
  詳情如下: 
  犯罪嫌疑人祝某某,男,55歲,在廣州市番禺區經營農莊。
  2021年5月2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前往廣州市荔灣區白鶴洞街某小區探望父母,后帶兒子前往廣鋼醫院打疫苗,隨后返回番禺住處。期間,祝某某如常生活、經營農莊等。
  5月28日,祝某某出現感冒癥狀,未前往醫院治療,自行服藥處理。5月29日,廣州市荔灣區白鶴洞街被確定為中風險地區。5月30日,祝某某父母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6月2日凌晨,荔灣區白鶴洞街被調整為高風險地區。6月2日、4日,祝某某兩次前往醫院就診,均未如實填報和告知醫生近14天內的旅居史,隱瞞曾與確診病例接觸以及到過疫情高發區的事實。6月3日,祝某某于5月31日提取的核酸檢測樣本檢測顯示呈陰性。
  6月6日上午9時,廣東省吳川市疾控中心向廣州市番禺區疾控中心反饋轄區內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容某某5月31日前在番禺轄區活動。廣州市番禺區流調小組立即展開排查,發現祝某某為容某某的密切接觸者。番禺區疾控中心隨即對祝某某采取隔離措施,并采集核酸樣本檢測。6月6日23時,祝某某核酸檢測為陽性。6月7日,祝某某被確定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送往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隔離治療。
  截至6月6日祝某某被采取隔離措施前,其活動軌跡已涉及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轄區內醫院、便利店、雜貨店、水果店、球場等公共場所,導致密切接觸者167人、次密切接觸者225人需隔離觀察、居家隔離,引發新冠肺炎傳播嚴重危險。
  6月8日,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對祝某某立案偵查,并對其刑事拘留。當日,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本案,就本案法律適用、偵查取證方向、依法固定完善相關證據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還加強與衛健部門、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的溝通,確保對祝某某的監控管理措施落實到位。目前,祝某某在隔離治療中,司法機關將依法予以追訴。
 
  根據刑法第330條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對于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一系列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也包括違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出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具體表現形式之一。
  司法實踐中,對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求不得人員聚集、提供核酸檢測報告、如實報告流調軌跡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違反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