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將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地方性法規。《條例》設定7章35條,共76款,明確了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等各方主體的責任,以立法形式在全國率先回應了中小學生心理問題“怎么預防”“怎么發現”“怎么診治”和健康促進工作“怎么保障”等難點問題。
其中,《條例》明確,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學校每班每兩周至少安排一課時心理健康教育課;學校應設置學生欺凌舉報信箱,接到關于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
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進校園
為解決中小學生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困難的問題,《條例》明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公告24小時中小學生心理援助服務熱線電話,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服務平臺,向有需要的中小學生免費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指導、心理健康篩查、心理咨詢與輔導等服務。
《條例》明確了學校心理健康課的上課頻次,規定學校每班每兩周至少安排一課時心理健康教育課,每學期至少開展一節心理健康教育主題班會課。
《條例》還明確,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嚴禁帶入課堂。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配合學校禁止或者限制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
針對校園欺凌,《條例》也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明確,學校應當依照規定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的制度,設置學生欺凌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到關于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認為可能構成學生欺凌的,應當及時提交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認定和處置。發現學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和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學校應當對實施、參與學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犯罪的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并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其嚴加管教、督促改正,必要時可以由法治副校長進行警示談話或者訓誡,構成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其他犯罪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置,包括依法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應為每位學生單獨建立心理健康檔案
《條例》明確,學校應當為每位中小學生單獨建立心理健康檔案,應當建立健全中小學生心理問題發現和干預處置機制,每學年對全體中小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普查和測評,對有心理行為問題的學生予以干預。
衛生健康部門配合中小學校主管部門為學校配備兼職衛生健康副校長,幫助學校開展嚴重心理行為問題和疑似精神障礙學生的轉介工作,定期組織學校從事心理健康工作的教職工與醫院的精神(心理)科醫護人員開展業務交流學習。
公安機關和學校在接到即將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中小學生自殺警情后,應當即時核查并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條例》明確,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師生比例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學校所有教師都應當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全面提升應對中小學生心理問題的能力。
此外,學校應當綜合考慮環境和在校學生人數等因素,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建設、管理心理輔導室,設置學生心理信箱。除學校假期外,心理輔導室每天固定時間開放,每周課外開放時間不少于10小時。
《條例》提到,學校發現中小學生存在嚴重心理行為問題的,應當及時口頭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可以出具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告知書,并指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帶被監護人到專業機構接受心理咨詢或者就診。
《條例》規定,中小學生發現自己存在心理行為問題且有意愿接受心理咨詢或者就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支持,不得阻攔。精神專科醫院或者設有精神(心理)科的綜合醫院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的中小學生,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記者 柳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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