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日報報道:記者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了解到,1994年頒布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部分條款擬將停止適用,包括出租車營運牌照“有償使用、公開拍賣”、出租車租費實行政府定價、出租車必須是排氣量在1500毫升以上的新車三方面規定。目前,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委已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初審意見報告。
三方面條款擬停止適用
2016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推動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做好相關改革政策與《指導意見》的銜接,去年12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議案》(以下簡稱《議案》)。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委對《議案》進行了初步審查。
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委表示,收到《議案》后,該委將《議案》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并專門召開座談會,征求部分市人大代表、出租車行業協會、出租車企業和駕駛員代表的意見。與會人員對《議案》均表示贊同,同時提出妥善處理現有出租車營運牌照的歷史遺留問題、明確新能源出租車的標準和型號、盡快完善配套充電設施等建議。
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委認為,《條例》自1994年頒布實施,至今已20余年,雖經歷了4次修正,但許多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出租車行業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包括出租車營運牌照“有償使用、公開拍賣”、出租車租費實行政府定價、出租車必須是排氣量在1500毫升以上的新車等規定與《指導意見》的精神明顯相悖,不宜再繼續適用。擬將暫停使用的條款主要包括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出租車運價、出租車車型。
《指導意見》明確,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對于現有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的,要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議案》中提到,《條例》中關于出租車營運牌照“有償使用、公開拍賣”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實施的出租車經營權配置方式,不符合出租車經營權無償化的改革精神,需要停止適用。
另外,《議案》提出,《條例》關于“出租車租費實行政府定價”的規定,不符合巡游出租車運價改革的精神,出租車定價逐步從政府定價向政府指導價過度,是巡游出租車改革的方向。《指導意見》也提出,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巡游出租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議案》中提到,出租車行業是推廣新能源汽車的重要陣地,《指導意見》明確,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車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而《條例》規定出租汽車必須是排氣量在1500毫升以上的新車,不利于出租車行業推廣新能源汽車,也宜停止適用。
《條例》全面修訂尚需時日
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委表示,近年來,市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一直在推動《條例》修訂工作,對傳統巡游出租車和網絡預約出租車如何公平競爭、融合發展等問題反復研究。但鑒于問題錯綜復雜,涉及面廣,需要充分研究論證。因此,對《條例》開展全面修訂還需時日。該委認為,暫停《條例》相關條款的適用,作為《條例》全面修訂前的過渡性措施,是必要且可行的。《條例》相關條款暫停適用后,《條例》其他條款及交通運輸部和廣東省有關規章仍然可以適用,不會造成法律上的空白。
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委表示,同意市政府提出的《議案》,同時建議,一是明確暫停適用的期限,二是市政府應抓緊研究,盡快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條例》修訂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