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訊 (記者 孫滿桃)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1月22日表示,依法懲治惡意欠薪單位犯罪!
在臨近春節之際,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今日聯合發布5件依法懲治惡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強化勞動者權益法治保障。
記者注意到,案例二“某信息公司、馮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嚴懲一審宣判前仍不履行支付義務的被告單位,對被告單位負責人判處實刑,彰顯寬嚴相濟“嚴”的一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有效懲治、震懾惡意欠薪者。
案情顯示,被告人馮某系被告單位江蘇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信息公司)實際經營人,全面負責該公司日常經營。經營期間,某信息公司累計拖欠趙某等4名員工勞動報酬42萬余元,馮某于2023年6月停用原手機號碼并逃匿。經上述員工投訴,常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在某信息公司經營場所張貼《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并向馮某戶籍地址郵寄,責令該公司限期足額支付所欠勞動報酬。某信息公司、馮某在指定期限內未予支付。馮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單位某信息公司、被告人馮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綜合考慮某信息公司、馮某犯罪事實、性質及坦白等情節,
法院判處被告單位某信息公司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被告單位某信息公司支付所欠勞動報酬合計人民幣四十二萬余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第九條進一步明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最高法認為,此案是單位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單位拒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多達42萬余元,且直至裁判生效仍未支付。人民法院在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責令被告單位支付所欠勞動報酬,切實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有力震懾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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