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記者劉希平
“只有在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時,用人單位才享有向該工作人員追償的權利……”
5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紙終審判決,為一起持續數年的“外賣騎手事故追償案”畫上句號。
蘆某是江蘇省淮安市啟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某公司)的員工,其工作內容為某平臺從事訂單配送。蘆某在一次外賣配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啟某公司在承擔137萬余元交通事故賠償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向騎手蘆某追償27萬余元,但這一訴求并沒得到法院的支持。
這起案件也揭開了用人單位追償權行使的法律迷霧:當員工在履職中因交通事故擔責,單位能否僅憑交警部門的“主要責任”認定,就主張其存在“重大過失”并啟動追償?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這起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強調了“經營風險合理分擔”“過錯程度嚴格界定”等裁判理念,也劃出了企業追償權的司法邊界。
送餐途中出意外:從交通事故到百萬賠償
2020年11月17日22時46分,時年19歲的蘆某正騎著電動自行車為某電商平臺配送訂單。當行駛至上海市寶山區某路段時,他在超越前方同方向騎行的張某所駕電動自行車時,兩車發生擦碰,致張某倒地受傷、車輛損壞。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蘆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
此次事故引發連鎖訴訟。2023年,張某將啟某公司、蘆某及運營某電商平臺的上海某公司起訴至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024年6月11日,寶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啟某公司作為蘆某的用人單位,應對張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356558.13元,扣除已墊付的40萬元,還需支付956558.13元。啟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4年10月17日,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啟某公司分兩次共計賠償張某90萬元。此時,啟某公司將目光轉向了已離職的配送員蘆某,試圖通過法律途徑追償部分損失。
法庭上的博弈:企業追償遇上法律邊界
因蘆某系河南省永城市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2024年11月,啟某公司向永城市法院提起訴訟,該公司依據雙方承攬協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認為蘆某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要求其承擔總賠償金額20%的責任即27萬余元。
法庭上,啟某公司代理律師認為,蘆某在工作中撞倒第三者,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主要責任,且事后通過離職、不接電話逃避責任,導致公司無法及時保險理賠。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向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員工追償于法有據。
而蘆某當庭答辯時稱,他是啟某公司員工,事故發生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永城市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核心在于蘆某是否構成重大過失。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等同于重大過失認定。交警劃分責任時考量行為作用與過錯程度,而民法上的重大過失需判斷是否嚴重違反注意義務!
法院同時指出,啟某公司作為勞動成果享有者,應承擔必要經營風險。蘆某從事的配送工作本身具有風險性,僅憑事故主要責任認定,無法直接推定其存在重大過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啟某公司未能提供蘆某違反操作規程、存在明顯過錯等額外證據,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2024年12月,永城法院一審駁回啟某公司訴求。
此案一審判決之后,啟某公司不服,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5月12日,商丘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明確用人單位追償權僅限于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雖然蘆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配送職業的固有風險決定了不能簡單以事故責任劃分替代法律上的過錯認定。商丘中院最終維持原判,認定啟某公司不享有追償權。
司法實踐的溫度:從個案看企業與員工的責任平衡
記者搜索發現,這起案件并非孤例。在河南孟州,曾發生過一起類似的糾紛。
原告錢某彬與被告吳某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錢某彬是吳某成的雇主。2017年2月18日,吳某成駕駛錢某彬實際所有的掛靠在河南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車輛,在湖北省某市進行過磅操作時,因劉某的車輛妨礙通行,被告吳某成強行挪車,擅自駕駛劉某的車輛,導致正在車底修車的司機劉某被碾壓致死。事故發生后,錢某彬和吳某成分別向死者劉某家屬支付了一定數額的賠償金。隨后,錢某彬基于其已支付的賠償金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某成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若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雇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雇員追償。在該案中,被告吳某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因此,原告錢某彬在承擔賠償責任后,確實有權向被告吳某成追償。
經法院查明,案件所涉事故發生后,原告錢某彬因死者劉某事故共支出15萬余元;被告吳某成因死者劉某事故共支出近10萬元,原告錢某彬因事故支出一定金額,而被告吳某成也已支付了相當比例的賠償金。從雙方已支付的數額來看,被告吳某成所承擔的賠償數額已達到合理比例范圍。因此,法院認為原告錢某彬再向被告吳某成追償其已支付的部分款項,并無充分法律依據。同時,對于原告錢某彬主張的訴訟費和執行費,因該費用不屬于追償范圍,故法院不予支持。
“在雇傭關系中,追償權的行使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長沙市一位長期參與此類案件審理的法官向記者解釋,“不能簡單地將企業的經營風險轉嫁到員工身上,尤其是外賣騎手、物流司機等從事高風險職業的勞動者,他們的工作環境本身就伴隨著不可完全避免的意外風險。”
評案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追償權的行使需在法律框架內實現風險合理分配。這起跨地域的外賣騎手事故追償案,以法院駁回企業追償訴求告終,揭示了司法實踐對“重大過失認定”與“職業風險分擔”的深層考量。
外賣配送、物流運輸等行業具有“高風險、低議價”特性,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受益者,應承擔與其收益匹配的經營風險。本案中,啟某公司以承攬協議主張追償,但法院未認可這一形式約定,強調需實質審查勞動關系中的風險分配公平性。
對比河南孟州雇傭追償案可見裁判差異:前者雇員“強行挪車致人死亡”明顯超出職業合理風險,構成重大過失;而蘆某的操作失誤屬于配送常規風險,二者過錯程度不同。司法機關對高風險職業的勞動者采取了更寬松的注意義務標準,避免企業借追償轉嫁經營風險。
本案裁判凸顯“傾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精神。法律禁止企業通過格式條款或簡單責任劃分免除自身風險責任,要求追償權行使必須符合“經營風險合理分擔”原則。
從個案來看,本案是對企業追償權的一次法律校準;從宏觀視角,它為平臺經濟下的勞動關系治理提供了重要參考。司法機關通過嚴格區分事故責任與重大過失、考量行業特性、堅守實質正義,既保障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又為勞動者撐起了風險防護傘。這一判決提醒企業:追償權的行使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任何突破公平底線的行為都將難以得到支持。同時,也為構建“企業主責、司法保障”的勞動關系風險共治格局提供了實踐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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