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老人鄒某因探望在康復中心已昏迷近兩年的大女兒吳某受阻,將吳某之子程某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探望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酌定鄒某每月可探望女兒一次,每次探望時間為三小時,被告程某應當予以協助,不得無故阻攔。

鄒某有四個女兒。2023年4月,鄒某的大女兒吳某因中風陷入深度昏迷,在海安市的某康復中心接受專業護理。

鄒某讓小女兒帶著自己前往某康復中心探望吳某,被某康復中心拒絕。該中心負責人表示,根據吳某的護理級別,需得到其兒子、監護人程某同意,鄒某才能前往探望。

鄒某遂報警求助。民警出警后,程某以對方人員與自己存在矛盾為由,堅決拒絕除其之外的任何親屬探望母親。隨后,鄒某又向社區調處中心尋求幫助,最終調解無果。

2024年12月,鄒某將其外孫程某訴至海安法院,請求每月能探望女兒一次。

程某辯稱,民法典僅明確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權,而吳某是成年人,所以鄒某對吳某不享有探望權。吳某目前身體極為虛弱,對護理環境要求嚴格,任何細菌感染都可能誘發并發癥,不適宜被探望。同時,考慮到鄒某年事已高,擔心鄒某看到大女兒如今的樣子會悲傷過度、無法承受,甚至危及生命。此外,程某還表示鄒某主張探望權是受其另外三個女兒慫恿,而自己與三個姨媽矛盾極大,早已斷絕往來。程某請求法院駁回鄒某的訴請。

鄒某認為,首先,程某主張吳某不適宜被探望并無客觀證據,自己也承諾會嚴格遵守某康復中心規定并配合醫護安排。其次,盡管自己年近九十,但具備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行使探望權,每月探望一次既符合自身身體狀況,也滿足了情感需求,并不存在“危及生命”的情況。最后,程某作為吳某的監護人,負有保障被監護人獲得親情慰藉的義務,不能以某康復中心規定、同病房其他病人權益等為借口拒絕探望。

法院審理認為,探望權系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派生而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知,既然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撫養對象,那么探望權的行使對象也包括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從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出發,在成年子女重病等情況下,父母對其成年子女的探望權應當得到保障。

吳某患重病且喪失意識,目前的狀態相較于不能獨立生活更為嚴重。鄒某作為吳某的母親,即便不能撫養、照顧吳某,但其牽掛與關心吳某也是人之常情,其主張探望吳某系基于親子關系的自然延伸,應享有對女兒吳某的探望權。

程某提出的吳某身體虛弱、護理環境要求嚴格以及鄒某年事已高、健康狀況不佳等理由,有一定合理性,確實需對探望方式和時間予以充分考慮。而鄒某在充分了解吳某的病情、身體狀況及可能產生的影響后,仍堅持要求探望,并愿意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如讓其另外三個女兒接送、佩戴電話手表等,以保障自身安全。

法院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認為鄒某的探望應以不影響吳某的治療、康復以及保障其自身健康安全為前提,嚴格遵守某康復中心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做好防護措施,避免產生對吳某造成感染等不利影響。最終,法院酌定鄒某可在每月第二周的周日14時至17時探望吳某一次;程某應當予以協助,不得無故阻攔。

程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鄒某年事已高、健康狀況不佳,顯然不能再照顧、撫養吳某,故吳某不是鄒某的撫養對象,其客觀上已經不具備履行撫養義務的能力,但其對吳某的探望權不應被剝奪。

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親情系社會基本倫理的重要基石。在成年子女重病等特殊情況下,父母行使探望權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而是基于親子關系的自然延伸,與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高度契合。針對家屬提出的感染風險,判決明確要求探望需嚴格遵守醫療規范,在實現親情需求與患者權益之間尋求平衡。

法官指出,吳某雖喪失意識,但她作為“人”所應有的情感需求仍應得到尊重。鄒某作為直系血親探望吳某,本質上是對患者人格尊嚴的維護,也是耄耋老人最為樸素、珍貴的情感需求,應當得到尊重和支持。本案裁判不僅彰顯了法律的權威,更傳遞了人文關懷,展現了法律在規則之下對人格尊嚴的尊重與守護。

編輯:李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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