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種選育周期比較長,一般需要5—7年的時間。而一個新品種的生命周期并不長。只有加大知識產權保護,企業的研發投入才有保障。

  封紅兵 科迪華農業科技亞太區及大中華區品牌保護總監

  江蘇省農業科學院經濟作物研究所副所長胡茂龍研究員在與跨國公司的技術賽跑中,依靠專利布局笑到了最后。

  今年一月初,江蘇省農科院與江蘇龍燈化學有限公司達成了全國首個非轉基因抗除草劑油菜專利技術轉化簽約,轉化金額達800萬元。

  近年來,我國對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農華101、登海605、隆平206、新兩優6號、濟麥22等一系列我國擁有知識產權的優質高產長效新品種,成為農業依托知識產權發展的見證。但形式多樣的侵權行為依舊擾亂著種業市場。與此同時,跨國公司憑借強大資本和專利布局進入我國種業市場,讓國家農業安全受到威脅。

  怎樣構筑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網,讓國家農業安全有保障?科技日報記者為此采訪了相關領域的專家。

  77%的種子企業曾遭剽竊

  國內原創型食葵育種企業和科研院所不足20家,自主選育、推廣上市品種約50個,但是在國家有關部門登記的食葵新品種卻高達1900多個……

  葵花產業聯盟執行會長張永平為此痛心地說:“我國用10多年的時間培育出食葵新品種,打敗了國外‘洋種子’的壟斷,卻在很短時間內敗給了‘仿種子’。”

  這樣的怪現象并非食葵領域特有。有一項在海南南繁育種基地的育種企業調研數據顯示,77%的種子企業在育種過程中被剽竊過。

  “農業現代化的前提是種業現代化,而種業現代化取決于兩個最基本的因素,一個是種業創新,另一個是商業化程度,而目前制約這兩個因素發展的就是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作物科學亞洲協會北京代表處種業委員會主席張孟玉認為。

  2019年,農業農村部受理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首次突破5000件,相當于我國開放受理植物新品種權以來最初10年的申請總和,且我國的年度申請量連續3年位居世界第一。同時,我國種子市場總規模在2016年已經位居全球第二,僅次于北美種業市場。但是,種業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

  食葵品種怪象就是當前種子侵權行為屢禁不止,拿來主義盛行的反映。這種現象導致種業領域的創新越來越難。科迪華農業科技亞太區及大中華區品牌保護總監封紅兵說:“新品種選育周期比較長,一般需要5—7年的時間。而一個新品種的生命周期并不長。只有加大知識產權保護,企業的研發投入才有保障。”

  南京農業大學人文與社會發展學院法律系主任孫永軍教授認為,我國現行的法律只側重種子品種保護,對研制過程中產生的許多知識產權沒有切實的法律規定,對種子企業參與國際競爭也沒有專門的法律支持,特別是對種質資源保護不夠,導致了我國一些種質資源被國外剽竊,損失了大量的潛在利益。同時,目前的制度體系對種業自主創新的激勵不足。許多科研單位沒有完全按照市場的機制來運作,導致科研人員普遍熱衷發文章評職稱,不太關心科研成果的轉化和保護。

  新品種登記制度尚待進一步完善

  “十多年前,我們與某跨國公司同時研究非轉基因抗除草劑油菜,通過多輪化學誘變、定向篩選和靶向基因分子檢測,成功獲得油菜抗磺酰脲類除草劑性狀、種質和抗性基因。”胡茂龍告訴記者,按照國內傳統路徑,他應該發論文、選育新品種、審定新品種……

  但是,胡茂龍想到的是先申請專利,并把相關基因、技術方法申請個遍,然后再發表相關研究論文、培育抗除草劑油菜新品種。“知識產權完全攥在自己的手里面,成果就能得到最好的保護。”胡茂龍說。最終那家跨國公司停止研發,胡茂龍的技術也通過專利授權許可的方式分享給全國30多家科研單位。

  種業知識產權是集合性權利,包括商業秘密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地理標志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其中,最常見的是植物新品種權。

  但是,我國新品種登記制度尚不完善,客觀上為一品多名的“仿種子”行為留下生存空間。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DUS)測試是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主要依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只對申報材料進行“紙上審查”,很難對新品種的真實性和差異性進行實質審查。

  從執法實踐來看,由于尚未建立農作物DNA指紋圖譜庫,侵權案件司法取證難、維權成本高,僅靠權益人一張新品種權證書,很難保護原始創新。

  業內人士建議,我國需要實施更為嚴格的新品種登記制度。在構建種質資源DNA指紋圖譜庫的基礎上,各級品種登記審查單位必須對登記品種的特異性實施實質審查。對已登記品種進行DNA指紋圖譜鑒定,對一品多名及剽竊原創品種的“仿種子”行為進行篩查和嚴厲打擊。

  加快構筑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網

  1999年,我國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執行1978年文本(UPOV1978),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開始正式實施。

  但是,隨著生物育種技術的廣泛應用,對適用于傳統育種時代的以UPOV1978為代表的品種權保護制度產生了巨大挑戰。其中最大的挑戰就是,UPOV1978無法解決利用生物技術修飾性改造受保護品種從而獲得獨立品種權保護,導致剽竊育種“合法”的問題。

  “我們要與時俱進,采用國際通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和做法。”孫永軍告訴記者,目前國際通用的是1991年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文本,即UPOV1991。UPOV1991引入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和依賴性品種制度。通過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獲得品種權的保護,但其商業化利用時需要經原始品種權人的許可。UPOV1991突破了UPOV1978所奉行的品種權獨立原則,將原始品種的權利延伸到由其產生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和依賴性品種,強化了對原始育種創新的保護。

  在執法層面,孫永軍建議細化現有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為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提供明確指引。例如,可以借《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訂之際,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和賠償力度,扭轉種業知識產權違法成本低、打擊力度不夠的問題。

  再如,通過刑事司法解釋,在審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時,將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犯罪列入傳統的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犯罪序列,明確立案、定罪的標準,減少像無證生產、經營種子或未經授權生產、經營保護品種等非法行為。這些行為因為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導致公安部門不愿介入查辦相關案件,法院對此類違法行為也不能作出刑事處罰。

  “當前發達國家紛紛通過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在全球圈占和竊取種質資源,囤積生物育種核心知識產權。我國作為農業大國和種質資源大國,必須立即行動,制定具有國際視野的知識產權戰略,嚴格保護我國種質資源的安全,防止國外企業竊取我國珍貴的種質資源。”孫永軍說,對于合資企業與國外種業企業進行合作研發的行為,如果牽涉到利用中國的種質資源,要嚴格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約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切實防止種質資源流失和自主知識產權喪失。